安全事故记录有什么作用

  安全事故记录有作用如下:  1、吸取经验教训;  2、总结过去;  3、制定整改措施。

1、吸取经验教训;2、总结过去3、制定整改措施;方式,图片、材料、视频、展览等等等 追问 请帮忙说系统一点,我用于教学;特别是每种记录方式的特点。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1、安全生产法要求发生事故之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2)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这些内容最典型的体现方式就是安全事故记录。政府机构尤其是安监部门检查企业安全台账时,很重要的一块就是检查企业的事故台账体系。而事故台账是企业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反应,如果缺少则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2、记录安全事故的方式,最基本的台账体系要有,如:(1)事故初步调查笔录(2)事故现场照片(3)事故分析会记录(开会照片、会议纪要)(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5)事故整改措施制定与验证材料(6)相应的制度、操作规程调整内容(7)整改措施落实之后相关的运行材料这些都是基础的材料。一般做成word文档即可,有能力就开发成PPT或者视频材料,今后可以作为安全教育的培训素材。

打官司 讨公道的 证据啊 很重要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事故的定性2、事故的处理意见兑现情况,如对单位的经济处罚额度、对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3、防范措施。

1、案情经过;2、伤者处理;3、造成损失;4、责任调查;5、违规人员处理;6、防范措施。也可参考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扩展资料:安全生产单位未做记录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活动记录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1、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4、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活动记录的意义有了活动记录,安全生产可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3、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好像应该是这些:安全生产月(6月份)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宣传周、咨询日、事故警示周、应急演练周等。消防宣传日(11月9日)双节安全检查(国庆+中秋,元旦+春节)打非治违、夏季汛期、冬季防火、专项整治等活动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定。知识竞赛、演讲、检查评比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演练、安全生产考卷、安全生产自检记录、安全生产巡检记录、安全生产问题整改通知单及整改记录、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记录等。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安全事故记录表日 期 项目名称 事故原因 措施 处理结果 处理人 备 注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安全事故记录表1序号 2事故发生日期 3事故发生单位的名字及日期(**企业“5.10”事故案件) 4办理人员 5审批人员 6是否结案及结案日期 6是否给上级部门备案及备案日期 7经济损失 8罚款金额 9、事故类型 10备 注

1序号 2事故发生日期 3事故发生单位的名字及日期(**企业“5.10”事故案件) 4办理人员 5审批人员 6是否结案及结案日期 6是否给上级部门备案及备案日期 7经济损失 8罚款金额 9、事故类型 10备 注

给你凑了点资料,不知有没有用,可以看看《电力应用作文》第 5 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 会 :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 会 :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 56 条 安全日活动。班 (组 ) 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第 57 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 电 力 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 由 安 全第一贵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 58 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 电 力 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 5, 条 安全检查。发电 、 供 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 检 查 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 检 查 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第 ;1C 条 安全简报。公司 系 统 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 简 报 至少每月一期。第 ‘1 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电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部室在安全管理方面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各单位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执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认识和监督力度不够;2、电网运行设备在各季节发生事故停电次数频繁,安全运行不稳定;3、线路从规划设计到验收投产、生产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形成安全生产闭环管理。针对以上问题,特制定以下整改措施:1、加大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宣传,安监部门认真填写现场安全监督卡,监督各生产单位作业指导书的填写和现场安全作业流程。2、定期组织各单位开展防止外力破坏、防止重要设备损坏、输变电设备防雷、防污闪、电力电缆防火专项治理,确保设备健康稳定运行。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从整体考虑电网的安全性,做到凡事有人做,凡事有人管,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形成了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一、 上半年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农电职工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一次两座及以上110Kv变电所全停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主设备事故。未发生火灾事故和同责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未发生误调度事故、10KV及以上的恶性误操作事故、35KV及以上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输变电考核事故。未发生变电一类障碍,但发生输电线路事故1次,输电线路一类障碍 3 次;农配事故 18次。上半年执行变电第一种工作票136张,第二种工作票821张,合格率100%;执行第一种线路工作票(调度许可)499 张,第二种线路工作票90张,合格率100%。全公司上半年未发生考核事故,至5月31日,全公司安全天数为2554 天,实现了今年第一个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1、1到5月份10KV发生农配事故18起,去年同期共发生17次农配事故。35KV及以上线路发生一类障碍3次,去年同期2次;输电线路事故1次。 2、输电线路事故1次:4月25日17:25 , 220kv新桥变:新郑线接地距离保护动作跳闸,重合不成;故障为B相,测距离新桥变16.89公里;220kv郑陆变全所失电。110kv青龙变、柳墅变全所失电。35kv郑中变全所失电,河口变自投清河线成功。18:24 220kv新郑2918线试送成功。经线路巡查,发现220kv新郑2918线61号塔跳线、主角钢有烧伤痕迹,地面有塑料金属丝残留物,核实是龙卷风将物体吹上线路所致。3、输电线路一类障碍:A、3月1日500kv武南变110kv武南线开关另序1段保护动作,开关跳闸,重合不成.原因是常州市神州花木园林有限公司施工汽吊吊臂碰及导线。B、3月10日,220kv鬲湖变110kv鬲运线开关另序1段保护动作,开关跳闸,重合成功。故障原因为110kV滆运线8#杆B相合成绝缘子雷击闪络。 C、4月30日2时55分,220kv运村变110kv运寨线开关另序1段保护动作,开关跳闸,重合成功。故障原因为110kV运寨线18#杆B相合成绝缘子雷击闪络。二、 上半年主要工作回顾:1、制订严防死守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初,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08年安全工作意见》,为全年安全工作理清了思路。今年以来,公司生产、基建任务面广量大,为了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形势,完成职代会提出的安全生产目标,真正把严防死守的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针对本部门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安全生产严防死守措施,各班组纷纷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本班组,制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具体措施,落实公司领导提出的安全生产严防死守各项要求。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公司工会、安监部在4月15日联合举办了 “我为安全生产做什么”的安全生产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是公司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深化。它充分发挥了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2、认真深化安全整顿工作成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局面新年伊始,我公司认真围绕市公司布置的安全生产整顿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有序布置,排查反思、检查督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结合贯彻、落实市公司十一届六次职代会和2008年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08年工作,研究确定了公司2008年工作总要求和重点工作任务,动员全体职工进一步理清思路、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公司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国网公司、省、市公司领导在安全会议上的讲话及市公司2008年安全工作总结、2008年安全工作意见,认真学习省公司2008年事故快报第一、二期及2008年我公司发生的各类障碍、不安全情况汇编材料,围绕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五个方面全面查找2008年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技能和安全培训、现场六要素、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安全整顿期间,根据“1.8”误登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公司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专职,根据武进局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7条防止误登杆措施,并已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每日安全生产调度晚会制度,明确晚会的工作内容中增添了各部门领导、专职下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和范围,重点研究各部门上报的危险点控制措施。保证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安全生产上来。在安全整顿期间,各部门、班组认真排查了2008年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共98条,各部门自行整改了91条,职能部门解决了7条。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各工区、公司、部室及班组、个人制定了2008年安全工作意见及保证措施。 安监部组织召开了安全网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部门安全员工作要求》,详细规定了部门安全员每年、每季、每月、每周必须做的具体工作,将部门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细化,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部门安全员每月履行安全监督责职情况,并结合过程管理进行考核,以此来提高各部门安全管理水平。3、开展了强化安全基础培训。根据市公司要求,我公司在元月20日至2月28日,在公司全面开展了安全基础培训活动。通过层层发动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思想得到了统一,一致认为开展安全培训对抓好日常安全生产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为随后开展学习、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使全体职工深刻认识到只有在安全学习后继续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落实好各级安全责任制,才能真正确保安全。培训期间,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国网公司、省领导在安全会议上的讲话及相关内容,统一了思想,进一步提高了认识。通过学习领导讲话,给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理了一下思路,突出了工作重点,明确了安全工作的要求,夯实了08年安全工作的基础。另外,我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继续抓实、从严、动真,抓住危险人和危险源不放,并且采取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终向到底”,确保安全生产。各部门通过对事故的学习、分析、讨论,使全体职工理性地总结经验,特别是使全体职工要学会做聪明人,要善于吸取别人的教训,举一反三,结合部门、班组和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通过强化培训,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安全存在于细节中”的思想更加确立,公司相关部门采取对《安规》内容的提问形式,使公司职工对安规得到了进一步理解和熟悉。4、坚持安全生产“两手抓”的工作方针(1)、一手抓教育a、2月份公司党委为进一步把公司的安全生产搞扎实,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开展了“安全生产强基固本”系列活动。3月25日,工会、安监部举行了工作票签发人纠错比赛。3月29日工会举行“关注安全、告别违章、远离事故”签名活动。5月13日,团委进行安全知识竞赛。b 安全培训:按照年初公司制订的安全培训计划,安监部完成了对工作票签发人安全教育培训;完成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复习与考试;营销部举办了用户运行人员安全培训班;总公司会同安监部对12个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上半年对公司新进人员进行了安全三级教育。c 安规考试:全公司安规考试分各生产单位、公司两部分组织进行。各部门自行组织本部门的安规考试,自行命题报安监部审核后,均在3 月份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了安规考试,考试成绩报安监部归档。全公司中层干部和各部室、工区、公司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组织,于3月底进行了安规考试。d 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作为宣传安全,加强教育的主阵地,各部门都很重视,上半年除了极少数生产部门生产任务比较繁忙,影响了班组安全活动按时开展之外,总体情况还是比较正常。(2)、一手抓现场。上半年,我公司生产基建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安全生产,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参加现场安全监督,安全值日组、安监部、各部门领导全力以赴,下现场严密监督、控制现场安全生产,及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安全值日组共进行现场安全检查151次(至5月份),每次检查的情况都及时在局域网“每天安全检查”模块上进行公布,使发现的问题部门能迅速整改;安监部对生产部门的安全例会召开情况、“两票三制”执行情况、现场开收工会录音制度的执行情况、安评整改及危险点预控情况进行了检查。坚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事故、未遂和违章违纪事件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5、公司开展了春季安全大检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吸取近阶段系统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常供电安〔2008〕96号《关于开展春季暨迎峰度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公司关于开展春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针对季节性特点,我公司自2008年4月5至2008年4月26日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工作。各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8〕95号)以及国网公司、华东公司、省公司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学习近期系统内通报的事故教训,使每一位员工都能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认识到一个安全稳定局面对公司发展的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各部门结合安全性评价和年初开展的安全整顿活动,把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重点检查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并且重点检查了去年夏季用电高峰期间电网和设备暴露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以及今年“迎峰度夏”工作的准备情况。农电、工程、生技部分别针对农电安全、基建安全、信息安全进行了重点检查,做到了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整改。安全大检查中重点检查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整顿期间市公司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重申“三带(戴)一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司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方法,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控,切实保证人身、电网和主设备的安全。 在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各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边查边整改”的检查工作原则,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农电管理所根据公司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并根据公司下发的《农电安全检查重点》,逐条对照,认真派查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缺陷。供电所组织355人次,对农村供电网络进行了检查。检查综合变1085台、检查低压出线3108条、检查线路间距2898处、检查拉线13272根、检查场头箱9918只、检查小水泵355台、检查临时用电87处。本次检查查见设备缺陷78处、线路缺陷34处,农电管理所及供电所当即处理54处、限期整改1处、停电处理4处、其它根据缺陷等级排出整改计划及上报相关部门。同时修剪树枝313棵。检查剩余电流保护器:总保护2481台,只有两台不正常,已当场处理结束,恢复正常供电;检查支路保护85台均投运正常。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力度,共发放宣传资料235张次。结合供电所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供电所安全管理网络进行了复查,各所均成立相关安全网络。签订了各所的安全责任状;组织了供电所人员、村电工、劳务用工的年度安全培训与考试;完善值班抢修网络;完善线路巡视责任网络;告居民客户书、供用电协议补签结束,正常业扩用户签订后送电;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测量工器具均纳入公司或农电所年度计划。本次春查各部门查出问题 117条(除农电所), 已整改问题26条、正在整改问题84条 ;其中需公司协调解决问题7条,现已整改4条,正在整改问题3条。6、加强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强化基建、多经、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了对外包工程队伍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做好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工程部与每个施工队都签订了施工合同、安全协议。每项工程开工前都进行了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交底。集团总公司坚持每月定期召开外包工程队安全工作月度会议,总公司领导坚持下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制度,并指派专人到当天最为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三、 存在的问题1、在保护电力设施方面的工作需进一步进行,我公司今年的设备事故,特别是由于外力造成的事故较多,必须加强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宣传,充分发挥农村电工的作用,同时提高普通百姓的安全意识,充分按照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武器,搞好保护电力设施方面的工作。2、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危险点重点把握不明确,重点突出不够。执行防范措施少数作业人员不注重细节,对现场发现的危险点,个别工作负责人预警不及时。3、“三措”、作业指导书编制,结合相应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性还需加强,在作业人员层面对“三措”、作业指导书的交底、学习效果不是很明显,还不能保证每位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4、班组控制异常、未遂的目标没有实现1)、设备异常、事故、障碍得不到有效控制。1~5月份农配事故共发生18起,其中,外力破坏造成的农配事故13起,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农配事故5起。。上半年35KV及以上线路发生输电线路事故1次,原因为龙卷风将物体吹上线路所致;一类障碍3次。其中外力破坏2起,雷击闪络1起。5、违章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比较严重有些事故中,虽然职工工作热情很高,但却忽视了安全防护,有些事故中,职工安全意识差,预控措施没有全面落实,自己违章了都不知道。6、外包工程队在危险点预控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7、行车交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兼职驾驶员行车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扩展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