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质疑答复期为15个工作日。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期内未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应该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继续提出质疑;如果质疑答复期已满,无论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已做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应该受理。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质疑答复期为15个工作日。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期内未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应该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继续提出质疑;如果质疑答复期已满,无论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已做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应该受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质疑、投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是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遇到问题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切勿不懂装懂,闹出笑话。二是领会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尤其要全部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只要达到废标条款之一的就废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废了标而当事人不服,引发质疑或投诉。三是提出的质疑或投诉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供应商质疑应注意的问题 (一)质疑必须符合规定的质疑条件。供应商认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 (二)质疑必须符合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书面答复。质疑书的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投诉应注意的问题 (一)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投诉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三)投诉书要符合规定的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五)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报的法律救济渠道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究竟怎样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才能更加快捷、有效地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有专家建言,可以尝试一种“一查、二看、三核实、四交代”的处理方法。 一查 “查”就是对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投诉范围,从而快速确定是否受理该项投诉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加之一个采购项目最终只能有一个供应商中标,因而其他未中标的参与者,往往会有的“有意见”,有的“发牢骚”,还有的做出乱投诉、瞎告状的行为。为了提高处理采购纠纷的效率,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借机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事项的受理范围就必须要严格坚持《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即供应商只能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3个事项进行投诉,对不属于这个法定范围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二看 “看”就是查看供应商投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查看供应商投诉的时间是否及时有效。《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对供应商的“投诉”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投诉程序,供应商只有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的程序进行投诉,才能够有效、及时地行使或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期做出答复,或对其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如果供应商事先没有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那么,这种形式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将不被受理。 另外,投诉供应商也只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才能有效,逾期提出的投诉也属于无效投诉。失去了法律保障,投诉事项也不能被受理。 三核实 “核实”就是核实采购文件资料、核实走访采购当事人、核实投诉人的受害程度。对供应商提出的合法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全面、客观地查清投诉事项的真相,便于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先要查看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看这些采购文件在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是否存在着对供应商产生某种歧视性待遇的内容。如果确实存在,就必须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整改。然后要深入实地走访调查。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众多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局部的矛盾与问题而引起投诉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不但要调查矛盾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还是要向涉及投诉事项的第三方采购当事人进行核实,以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公正对待所有的采购当事人,这样才能使调查结果更具真实性、全面性。最后要核实投诉当事人的受害程度。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目的,就是要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对供应商的受害程度做出客观的评价,才能对其投诉事项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也才能使投诉供应商口服心服。 四交代 “交代”就是对投诉事项要做出书面交代,对投诉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要有个实质性的交代,对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当事人要有个通报性的交代,必要时还要向人民有个交代。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维护投诉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还必须要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因此,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每一件合法的投诉事项做出严肃认真的处理决定,而且,还必须要向各有关方面通报这一处理决定,以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更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评议与监督。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 字)地址:联系电话: 邮编:传真: 二○○×年×月×日 对于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后要给收执书。 对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颖,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及时研究答复。如果采购人对此拖拖拉拉,不及时研究答复,就会延缓问题的解决,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及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尽的义务。采购人、代理机构只有形成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质疑,由于在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多个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不仅关系到质疑供应商,也涉及到参加这一采购活动的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采购人的书面答复,不仅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求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要把握如下几点: (一)涉及本项目的内容; (二)描述的事实是否构成对质疑供应商的损害,没有弄清的地方,要作分析或请教有关当事人和专家; (三)逐条应答,摆事实讲道理,引用法律、规章制度和依据,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问题。有错的地方要勇于纠正,不能遮捂;采购活动尚未完成、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采购活动已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要上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宣布终止该目的采购活动。 范文2答复书:贵公司送来的关于项目的质疑书,我们于月日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2、;特此答复。 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此答复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局政府采购办投诉。 (代理机构)(公章) 二○○×年×月×日 抄送:相关供应商 附:答复回执 你单位送来的《答复书》我司已收妥。 收件人:(签字、盖章) 二○○×年×月×日 四、在处理质疑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下载地址下载说明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或是会员上传,仅供学习参考,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本站不对您的使用负任何责任; 本站为公益性的管理知识共享平台,所有资源免费下载,如果您发现无法下载等情况,请向我们反馈; 本站所有资源的解压密码,在压缩包右侧均有说明,请注意查看。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人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笔者认为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以下“六个条件”。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在什么前提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的条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进入投诉程序;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及时作出答复的;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在答复中避重就轻,致使供应商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着“应付式”,或者“应差式”对待质疑供应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供应商的不满意和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解释或答复;加之,有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时涉及具体情况和实品质性问题避而不答,或者避而少答等情况,也是致使供应商对答复的不满意主要原因;再则,少数素质和品德不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在有关要回答或答复供应商的问题中,会触及自己的“伤疤”和“痛处”(有“短处”和从中做了“手脚”,吃了相关供应商等的“回扣”或隐有“猫腻”等)而不愿作答和多回答;在存在以上的情况和条件下,质疑供应商就可以拟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投诉的期限条件。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否则,将被视为超期和无效投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对共同权益的影响有轻有重,对于一般影响的事项,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后供应商可能不再提出异议;对于有较为严重影响的事项,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不能令其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供应商就可以提出投诉;《采购法》中考虑到进入投诉程序后,其处理时间一般要比质疑时间相对长一些,因此,供应商在提出投诉前,也需要慎重考虑清楚和权衡利弊后再作出是否投诉;《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时间为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是比较适中的,也是符合惯例条件做法的;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超出范围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投诉;供应商要把握好投诉的有效时间,并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之条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所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慎重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是否存在久拖不办和本着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并及时区分投诉的不同情况,尽快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对投诉处理的结果既涉及投诉人,也会涉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必须同时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各当事人;这里所称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各当事人,既包括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包括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供应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机关,要充分听取投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呼声,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遇重大事项时,要集中研究决定,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研究,以确保决定的准确无误。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的暂停是否在规定条件下作出的。《采购法》对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后,不满意质疑答复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复,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就可能因投诉事项使其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采购活动的暂停制度显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购活动必须讲究效率,不能无限期地停止;鉴于以上情况,《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椐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明确规定了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应当连续计算,也包括节假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暂停采购活动时,不能随意行使甚至滥用暂停采购的权力(更不能出现带意图和目的性的暂停采购活动等行为),应当全面考虑采购人、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等各方面的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暂停采购活动时,不但要充分考虑其暂停采购活动的必要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其暂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切不可恶意暂停采购活动,或者跨大利用自由裁量权力,导致不该发生或出现的损害多方利益之现象。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对供应商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应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可以在不服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投诉人应当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以受理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研究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自受理之日(即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投诉处理决定或者确认原投诉处理决定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条款条件。(周乔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人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笔者认为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以下“六个条件”。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在什么前提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的条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进入投诉程序;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及时作出答复的;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在答复中避重就轻,致使供应商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着“应付式”,或者“应差式”对待质疑供应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供应商的不满意和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解释或答复;加之,有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时涉及具体情况和实品质性问题避而不答,或者避而少答等情况,也是致使供应商对答复的不满意主要原因;再则,少数素质和品德不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在有关要回答或答复供应商的问题中,会触及自己的“伤疤”和“痛处”(有“短处”和从中做了“手脚”,吃了相关供应商等的“回扣”或隐有“猫腻”等)而不愿作答和多回答;在存在以上的情况和条件下,质疑供应商就可以拟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投诉的期限条件。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否则,将被视为超期和无效投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对共同权益的影响有轻有重,对于一般影响的事项,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后供应商可能不再提出异议;对于有较为严重影响的事项,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不能令其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供应商就可以提出投诉;《采购法》中考虑到进入投诉程序后,其处理时间一般要比质疑时间相对长一些,因此,供应商在提出投诉前,也需要慎重考虑清楚和权衡利弊后再作出是否投诉;《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时间为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是比较适中的,也是符合惯例条件做法的;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中标、成交结果,超出范围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投诉;供应商要把握好投诉的有效时间,并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之条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所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慎重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是否存在久拖不办和本着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并及时区分投诉的不同情况,尽快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对投诉处理的结果既涉及投诉人,也会涉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必须同时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各当事人;这里所称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各当事人,既包括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包括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供应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机关,要充分听取投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呼声,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遇重大事项时,要集中研究决定,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研究,以确保决定的准确无误。 质疑供应商必须把握好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的暂停是否在规定条件下作出的。《采购法》对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后,不满意质疑答复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复,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就可能因投诉事项使其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采购活动的暂停制度显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购活动必须讲究效率,不能无限期地停止;鉴于以上情况,《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椐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明确规定了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应当连续计算,也包括节假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暂停采购活动时,不能随意行使甚至滥用暂停采购的权力(更不能出现带意图和目的性的暂停采购活动等行为),应当全面考虑采购人、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等各方面的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暂停采购活动时,不但要充分考虑其暂停采购活动的必要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其暂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切不可恶意暂停采购活动,或者跨大利用自由裁量权力,导致不该发生或出现的损害多方利益之现象。 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对供应商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应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可以在不服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财政部作出的,投诉人应当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以受理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研究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自受理之日(即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投诉处理决定或者确认原投诉处理决定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必须把握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条款条件。(周乔亮)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坐实恶意质疑的,可以取消其1-3年的投标资格!不过就看怎么界定恶意与否了!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