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物流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员没有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物流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和银行的沟通,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信息传递的不够及时。(2)质押融资业务中,各方应加强沟通;监管公司要负起监管责任,及时向银行反映监管情况,降低融资的风险。2,(1)A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的规定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会提高融资的风险;物流公司没有负起监管的责任,对质物的出入库情况不了解,发现问题并没有向银行方面汇报;项目到期,A公司未能还款,且质物出现问题,货值不够。(2)银行、贷款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要加强信息的交流沟通,出现问题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走法律程序;物流公司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每天都要对质物进行盘点,确定其库存、出入库量等情况;物流公司要及时了解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及时向银行方面反映;库存价值低于最低控货值时,应禁止其出库,及时通知企业补货,或者像银行打保证金提货。以上是我自己比较简单的理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O(∩_∩)O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搞不明白你这种情况监管货物价值不够?当初银行核定的啊如果价格波动大及时反馈银行啊 如果企业强行出库了什么及时汇报反馈或者阻止啊 监管公司再和银行通报不知道你怎么说到后来去了如果你隐瞒不报 那就是你的问题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推荐推荐答案就是扯淡。 一看就是监管这一行做在办公室的巡查人员或风控人员。很多事情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理论跟实际操作差距很大。 现在希望有人能够解答,如果质物灭失了部分,监管员,监管组长,大区组长,监管主管,操作经理等承担的不同责任。 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金融物流监管案例分析!求解答。要求写详细点,跪求 第1张

你平时的工作流程按要求做就好 中储物流监管案例—来自2010年网站年度报告 案例一、 2008年5月-6月,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签订了下述两份贷款合同:一份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用途为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9年4月22日;一份为额度为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双方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永航公司提供质物(钢材)作为动产质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为保证主合同履行,永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勇向金桥支行出具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作为质物监管方,就上述质押合同标的先后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签订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永航公司出质的质物由本公司监管。但在合同执行中,永航公司违反质押监管协议,未经监管方同意转移质物(钢材)3,535吨。 根据金桥支行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永航公司承担给付原告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1,500万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034.12元;永航公司以其质押的质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本息并承担拍卖、变卖质物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被告张晓勇个人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等诉累损失由上述被告承担。 2009年7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就金桥支行诉永航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1、永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桥支行欠款 13,023,176.78 元及利息1,381,071.25(利息计算截止2009年6月10日,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如永航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质物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1,318.55吨钢材(查封的1,851.88吨扣除变卖的533.33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3、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15,068,28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为保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公司就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 1、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而发生的实质系借款关系,张晓勇因该借款而与金桥支行形成连带保证关系,沈阳物流中心基于质押监管协议与金桥支行就质押钢材形成保管关系,保管关系与借款及保证关系系各自性质完全不同的独立法律体系,属于不同的诉,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2、本案应追加和平金属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只有追加和平金属公司才能正确确认该质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原审法院对沈阳物流中心的主张没有作出有说服力和有针对性的论述,只是简单的认为《质押监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属于有效合同; 3、原审判决本公司沈阳物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使用法律错误。虽然《质押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监管质押钢材灭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协议第二款同时约定,"由于永航公司违反本协议给金桥支行和沈阳物流中心造成损失的,永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沈阳物流中心不再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010年1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黑商终字(2009)第120号),就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对其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和张晓勇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沈阳物流中心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由上诉人沈阳物流中心负担。 截至2010年12月公司已执行金额为10,261,566元,本案第一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金额为4,806,722元,本案涉及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 目前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起诉和平金属公司,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案例二、 2008年9月,本公司分别与中轻公司、埃力生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代中轻公司向埃力生公司采购螺旋焊管,派耐特公司为埃力生公司担保人。由于埃力生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已丧失交付货物的能力,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2、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3、请求埃力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由埃力生公司承担申请仲裁费用;5、请求第二被申请人派耐特公司对上述2-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因审理时,案外人中轻石油公司向本公司承诺,其支付给本公司6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冲抵埃力生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故本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将原第二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1400万元",获得仲裁庭准许。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本公司与埃力生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埃力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终止,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派耐特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对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埃力生公司德履约所作的保证,现埃力生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派耐特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案裁决如下: 1、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400万元; 2、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偿付违约金200万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300元,由埃力生公司承担; 4、派耐特公司对埃力生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10年四季度已执行412万元。 案例三、 2009年2月25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底线控制型)》,由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监管松源集团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出质的97,198.8吨玉米。由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贷后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因此起诉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支付3,716,0943.75元人民币;2、如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后,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按照垫款发生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损失36,142,068.22元及罚息(截止至2009年11月22日为1,632,526.83元,以本金36,142,068.22元自2009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2、公司对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72元,由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目前,公司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案例四、 2008年3月,本公司与嘉萱华公司签署编号为PL/BL/19/08-09 及MO1195SL 的两单《代理进口协议》,并共同与天津外代报关行签署相应编号的《进口铁矿港口代理及控货协议》,约定本公司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两船铁矿粉,共计92000湿吨左右。本公司受嘉萱华公司委托,代为签订进口合同,并办理开具信用证、赎单、结算、报关等履行进口合同所必需的进口手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进口合同项下的对外付汇款,并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税款、保险费、银行费用、押汇利息、港口费用、仓储费等全部合同履行的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铁矿粉 91000 余吨,货款总金额人民币107,744,637.9元。因市场行情变化,被告在支付少量款项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付款、拒不接货的情况下,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剩余货物。鉴于嘉萱华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因嘉萱华公司未按《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长期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嘉萱华公司应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如下判决: 1、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储股份垫付款人民币62,741,838.51元; 2、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代理费人民币1,553,174.52元; 3、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7,155,839.34元,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18,125,839.34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计算;其中9,180,755.74元,自2009年6月12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76,698,361.75元,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 其中59,448,361.75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计算;其中46,652,167.85元,自2009年7月11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中储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嘉萱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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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考 惠普与TNT公司的合作,了解3PL的好处及具备因素等;华润物流‘1+3’模式的典范(1代表企业内部实行第一方物流服务,3代表对客户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既有自营物流又有3PL的特点,了解其发展模式和运作特点;7-11便利店的配送模式,如何运用SWOT。等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大体流程可以为,引经据典及对其需要的核心内容分析;运输、配送作业的管理;配送模式(可以加入SWOT分析法对模式的选择的解析);运输成本控制、绩效和价格管理。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上4点! 时间关系,以上是本人基本思路及大体编排。希望能帮到你!

案例:中外运空运公司是中国外运集团所属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曾为摩托罗拉公司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摩托罗拉公司的服务要求如下:一是要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准时服务。主要包括:保证摩托罗拉公司中外业务人员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保证运输车辆24小时运转;保证天津与北京机场办事处24小时提货、交货。二是要求服务速度快。摩托罗拉公司对提货、操作、航班、派送都有明确的规定,时间以小时计算。三是要求服务的安全系数高,要求对运输的全过程负全责,要保证航空公司及派送代理处理货物的各个节都不出问题,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将由服务商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而且当过失在到一定程度时,将被取消做业务的资格。  四是要求信息反馈快。要求公司的电脑与摩托罗拉公司联网,做到对货物的随时跟踪、查询、掌握货物运输的全过程。五是要求服务项目多,根据摩托罗拉的公司货物流转的需要,通过发挥中外运系统的网络秘综合服务优势,提供包括出口运输、进口运输、国内空运、国内陆运、国际快递、国际海运和国内提货的派送等全方位的物流服务。 问题:谈谈你对第三方物流的认识。在上述案例中,你认为中外运空运公司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物流服务?分析:1、中外运的长项在国际货运,国内运输和配送优势不明显,而且各地的外运各自为政。需要内部业务整合好,全国一盘棋。2、手机配送要求实效快、准确和防盗。加强自身管控供应链的能力,必须去整合同行资源,要筛选出合适的仓库和内陆运输分包商以满足客户需要。对于分包商要适时加强引导和设定KPI指标进行考核!3、针对客户要求开发相应信息系统满足查询等需求。4、北京和天津重要的节点最好自己配置车队进行配送和交付,便于控制车辆和统一调配,提高履约能力。5、长途运输或外地的属地配送根据货量或其它要求,考虑外包给口碑好的同行操作。要靠合同来约束,合约条款要具体、约定清楚、明细,能够指引好具体操作,避免争议和扯皮。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方能长期合作。6、注意控制好最后“一公里”配送实效,各个服务模块之间要衔接紧密、衔接好。7、对于摩托罗拉手机客户的报价模式要科学合理、同时留有余地,否则很可能影响到实际操作不了甚至部分业务或线路倒贴、亏损。8、为了有效解决防盗、调包等问题,可以考虑设计专用的周转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