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5】209 号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部消防局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并经部党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8月12日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推出八项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3、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4、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在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由公安部消防局下放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5、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6、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7、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8、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网络消防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方便。

我也想知道,别人请我帮忙做消防审图的图纸,120平米,我觉得好像用不着报消防,不知道规范是否有明文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30万以下的装修工程,将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 第1张

这个是消防支队参照的建委的一个标准, 上述条件可以依法不需要领施工许可证!!!!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意思是有2种情况不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 在30万以下面积在300平米以下。只要达到其中1种条件都可以不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一般面积超过300平米的或者造价超过30万以下的都是需要消防备案或者审核验收的,小于300平米的或者造价没有超过30万以下的直接办理开业前检查就可以了,对于多大面积的可以不用申报手续的要看各省有没有不同的标准了,一般小于100平方的休闲场所或者200平方的餐饮场所是可以不用申报的。

3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需要消防备案。1.《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3.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4.各地均制定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逐年增长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最低保障标准,消防部门的所有业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30万以下的装修工程,将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 第2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六项措施解读  一、改进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消防行政许可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消防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的,先予受理申请,允许当事人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补齐。暂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工程合法性的有效文件后,可以受理审查。  [解读]:1、为方便群众办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申请材料存在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时,消防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可对现有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接收,资料补全后正式受理。  2、对于下列申报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消防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的,可以先予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过程中及时补齐所缺材料:  (1)未能现场提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  (2)未能现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登记等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执业证明文件的;  (3)消防产品、装修材料检验结果合格但尚未收到检验报告的。  3、个别工程暂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工程合法性的有效文件后,消防机构可以受理审查,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  二、简化消防手续办理程序。新、改、扩建公众聚集场所竣工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直接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解读]:1、为简化群众办理消防手续流程,对于新、改、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时,可同步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消防机构应一并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对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直接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3、多产权多使用权的商业建筑内的店面商铺实行二次装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应消防手续,并由该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对装修活动实施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三、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全程跟踪指导。对地方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在工程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先期介入、主动服务,落实专人全过程跟踪指导和服务。对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不明确或者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等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分项目、分阶段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解读]:1、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保障地方重点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消防机构应主动了解情况,及时跟进,在重大项目工程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先期介入、主动服务,并落实专人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和服务。重大工程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单体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单体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3)单体建筑总面积大于十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高度超过一百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5)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6)占地面积大于七万平方米的石油化工装置(建筑物)或者总贮量超过三十万立方米的油库或者总贮量超过二十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化工库或者总贮量超过五千立方米的液化烃库等石油化工项目;  (7)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需要提请专家评审或者进行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其他重大工程项目。  2、对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不明确或者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等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并及时向省消防总队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消防总队会同省住建厅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3、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项目主管消防机构审批后,可以分项目、分阶段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四、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在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工作流程、办结时限、服务标准、监督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对服务对象的报警求助、业务申请、事务咨询或举报投诉等,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依法负责予以办理、引导和解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或答复群众提出的相关事项。  [解读]:为深入推进服务型和效能型消防部队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消防部队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  1、以方便公众为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服务承诺,包括:在辖区执法服务大厅、对外办事窗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服务承诺,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屏和各地消防门户网站进行公布,编制、发放服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设置资料索取点,建立咨询和服务热线,或通过警民恳谈、警民联系卡、消防微博等渠道发布。同时,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新模式,开辟“绿色通道”,为事关民生的紧急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2、接待群众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或者答复;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先行受理、主动告知,做好接待登记,及时移交或者将群众引荐至有关承办人员处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当场明确告知,耐心解释,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3、限时办结制是指消防机构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除应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按规定向群众出具相关书面受理凭证,注明承办人、联系方式和办理时限,告知群众查询办理进度的渠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多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各地应将承诺的办理时限通过告示栏、互联网、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受理申请时告知服务对象。  五、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途径、方式、受理范围和内容等,及时通过“96119”举报电话以及来信、来访、消防网(http:// www.js119.com/)等渠道,受理群众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并依法督促整改;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解读]:1、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覆盖面,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96119”举报投诉中心,明确专人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借助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途径、方式、受理范围和内容以及有奖举报制度,以更好地服务群众,快速处理群众消防安全诉求。  2、对下列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辖区消防机构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并依法督促整改: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举报投诉核查后,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对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托消防网,建立社会消防宣传资源库,分类发布宣传资料,供社会单位和群众下载使用。健全全省消防队(站)、消防教育馆开放机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地点和内容,针对不同的参观对象编排相应的参观和体验内容,发放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常识资料,提供消防安全咨询,传授群众正确的逃生自救和灭火应急处置方法。  [解读]:1、为满足群众对消防安全知识的需求,形象、生动地传播消防常识,消防总队对各类消防宣传资料进行了收集、更新,将在消防网建立消防宣传资源库,以电影、电视、歌曲、标语等为主要内容,分类分项发布消防知识,免费提供共享下载服务。社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将消防知识资料进行印刷、张贴或者放映,用于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个人可以通过查阅资源库及时学习、了解各种消防安全知识。2、为便于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消防知识,学习掌握消防技能,增强消防宣传教育效果,全省消防队(站)、消防教育馆实行全方位开放,通过江苏消防网或各市消防网站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地点和内容,单位及个人可以进行电话、网络预约。在确保消防队(站)完成执勤备战任务的同时,消防队(站)科学安排对外开放工作,定期更新宣传设施、丰富宣传手段,针对不同的参观对象编排相应的参观内容和方式,创新开展互动式、体验式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119”消防宣传日、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和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期间,还将邀请学校师生、单位员工及社区群众参观消防站,发放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资料,提供消防安全咨询,传授群众正确的逃生自救和灭火应急疏散逃生知识。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不需要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时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消防验收,这需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

中亿安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维保:《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