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小学法制教育教案10篇

第一课 遵守公共秩序 教学要求: 认知:1、知道有关公共场所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 2、列举说明公共场所所需要的良好秩序。 行为:l、在校外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2、见到同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能批评、劝阻。 教学要点: 1、公共秩序是公共场所的纪律,我们应当知道有关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 2、公共场所所需要的良好公共秩序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 3、在公共场所自己要遵守公共秩序,看见同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能批评、劝阻。 教学准备: 1、了解学生中遵守公共秩序的情况。 2、收集与遵守公共秩序有关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新课 1、你在哪些公共场所见过这样的标语?(出示:请安静、请依次排队、请勿吸烟) 2、当你看到这些标语时你是怎样做的? 师:我们是小学生,必须遵纪守法,我们该怎样从遵守公共秩序做起呢?请大家一起来学习《遵守公共秩序》一课。(板书课题) 二、学文、明理、导行 1、生跟着录音熟悉课文内容(放录音) 思考:我们为什么要遵守公共秩序? 2、师讲解告诉学生: 公共场所是我们大家共同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公共秩序是人们长期生活中为适应共同生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的规则。人们按照这些规则办事社会就井然有序。 3、出示(双江小学排着整齐的队伍到剧场看杂技表演) 教师提问、学生讨论: ①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他们遵守公共秩序? (排队入场、按票入座、演出中役有走动、看演出时不乱吼叫、结束时场地上没有瓜皮果壳) ②剧场的叔叔阿姨是怎样称赞他们的?说明他们怎么样? ③他们遵守了公共秩序对社会生活有什么好处? (启发学生从心情、演员完成任务的情况、剧场工作人员的态度等方面来谈) 师小结:遵守公共秩序可以使公共场所里被服务者心情舒畅,服务者满意,公共场所井然有序,展示我们自己的文明程度。 但是有些学校个别同学就不是这样。 4、出示图: (图画内容:小明等几位同学在一个车站停车场里打闹,小刚劝他别这样做,他不听,正在这时,一辆客车从车站开出,另一辆正要进站,小明他们不让道,在两辆客车间追打,司机来了个急刹车,才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问:①几个小学生干了一件什么事?他们扰乱了哪里的秩序,结果怎样?②哪位同学的行为是好的?他做了什么事? 师小结:不遵守公共秩序害处大 板书:公共场所需要有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人们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保证。 三、深化认识 下面这些说法正确吗?请用事例说明理由。 1、有的同学说:“如果不要公共秩序;大家随随便便,自由自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是更好吗? 2、一个人不遵守公共秩序没有关系。 师小结:遵守公共秩序是必要的,每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板书:个人行为影响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秩序从我做起 四、行为指导 1、你到过哪些公共场所?你知道这些公共场所的秩序吗? 2、议议、做做:同学们常去公共场所,请你照例子用有关的规则提醒大家,明确有关公共场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 a.上车时;b.到影剧院;c.到游乐场;d.在商店 五、深入导行 生分组讨论:遇到下列情况你该怎么办,为什么要这样做? 1、同学们在图书室里排队借书,你看见了一个同学没排队而挤进了队伍。 2、你班某同学,在商场里乱扔果皮、纸屑,服务员批评他,他和服务员大闹,你上前劝阻,可这位同学不听。 师再问:当你见到不守公共秩序的行为该怎样办?(启发学生答出:要阻止、批评等) 六、课堂总结 师:通过今天对《遵守公共秩序》这一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什么? 在生回答的基础上师进一步谈话:生活中有许多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事情,实际上都同社会的主产、生活乃至每个社会成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密不可分,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受到了破坏,这个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也就受到极大的影响,社会风气就会颓败,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拥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秩序,那么社会就会有条有理,井然有序,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大家的迫切希望,希望同学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认真遵守公共秩序吧! 附:板书设计 遵守公 ①公共场所需要有良好的工作秩序,是人们正常学习、 生活、工作的保障 共秩序 ②个人行为影响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从我做起。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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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个法制教育教案。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重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目的: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青少年。 授课内容: 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保护青少年成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风是雨的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 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 1、言语: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缄口不言、脏话不断。 2、举止: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4、起居: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5、打扮: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 6、嗜好: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 7、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8、学业: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1)旷课、也不归宿; (2)带管制道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例一:湖北某缔结连发胜8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经侦破,着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21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这些人有的从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优劣机,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 例二、北京曾处理过一个8人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足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5起。这8个人也都是从小很小就不良习气缠身,行为不端,劣迹斑斑,有的不到及时矫正,最终也走向犯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二、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冲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 1、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 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 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 2、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小事不小。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教育无小事;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抓好两“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中学生行为的准则,应努力做到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中学生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以高尚道德。 祝每一位同学都成为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目标:1、大致了解安全常识,尽量保护自己。2、基本理解常用的安全知识,学会保护自己。3、知道与生活相关的安全知识,会在不同情况下应用和保护自己。 教学重点:有关安全的一些常识教学难点:在发生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教学过程:一、播放歌曲《祝你平安》导入主题:祝你平安,祝愿在场的每一个人一生都平安!但是,天有不测风云,生活当中也充满了一些意外。安全第一,自己的生命健康总归是第一位的,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的时候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二、1、 生活当中有哪些意外情况,或者在哪些方面,我们要注意安全?(个别+补充回答)比如有:火灾、用电安全、煤气中毒、交通事故、突发病症,遇见被偷被抢等等。2、 遇见这些紧急情况我们能不能慌张?为什么?不要慌张,在情绪上要镇定,因为越是慌张,对事情的处理其实越不利。三、接下来,我们逐一看遇见紧急情况如何处理。1. 案例情景1。隔壁邻居家着火了,烟雾很浓。而且有蔓延的趋势。这个时候,你应该怎么办?(讨论回答)B方法:打119火警电话。讲清楚自己的地点,附近有什么标志性建筑,在什么路附近。在消防车还没有到来之前:首先,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如果火势蔓延了,千万不要只顾着财物,可以拿湿毛巾捂嘴巴,千万不要坐电梯,也不要轻易跳楼等。如果火势不大,要学会一起用消防设施灭火。但是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2. 用电用煤:情景2.用电时候不小心,触电了。怎么办?(讨论回答)如果还和电器接触,千万不能拿手去碰,要拿干的木头挑。然后立刻打120急救电话。3. 案例情景3:半夜起来,忽然闻到煤气味道,怎么办?(小组讨论回答) 千万不能开灯。然后,立刻开窗通风,关掉煤气阀门。第二天请人来检查煤气管道。4. 案例情景4.遇见被偷被抢,你应该怎么办?(小组讨论回答)老师提示:分事前和事后两种情况。前提:要因地制宜,在保证自己安全情况下与歹徒周旋,要智勇双全。当时发现,要大声呼喊,恐吓歹徒,请求周围人的帮助,利用时间,及时拨打110报警,事后,可以去公安局报案或者拨打110求助。5. 案例情景5.:自己突然感到不舒服,仿佛要晕倒,或者周围有同学突发一些突发疾病。(讨论回答,补充回答)首先要暗示自己,要镇定,不要惊慌,尽量让自己坐下来,向周围人求助。如果是其他人,要及时拨打120求助,在救护车没有到来之前,也要因地制宜进行抢救,向附近人求助。6. 过马路和骑车时候我们要注意什么?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道。骑车要慢一些,不要飞跑,不要和机动车比赛,不要骑到机动车道上,不要一边骑车一边听音乐,不要三五成群一起走。三、请同学复述发生以上情况怎么办,请同学讲讲自己有没有这个方面的经验和经历,或者听到的,看到的,都可以。四、活动总结:生命可贵,希望大家记得以上各点,以防万一,希望大家都能平平安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求小学一年级法制教育课法律与儿童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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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或http://bbs2.iyaya.com/talk/t-1-609394-0.html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面对日前复杂的环境形势,这部法律实施了17年却从未修改过。此前,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明确提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过时,刻不容缓地需要修改。 据介绍,2004年以来的三年中,全国人大以及全国政协共接到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和提案35件,占环保立法建议和提案总数的近一半,全国人大代表多达400余人次参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治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x

为了普法教育,小学生会定期开展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活动,这就需要老师们准备小学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为方便各位老师的工作,下面我就介绍一下小学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的写法,供各位老师参考,节省他们的时间和精力。  在小学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的开头,老师首先要明确本次班会的教育目的。针对本次法制教育的班会,教学目的有以下方面。第一,班会要培养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树立知法守法的观念;第二,增强小学门的自我防卫意识,让他们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三,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增强学生们的法制观念。  说完了开头的教育目的,接下来我们讲一下小学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最主要的部分,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导入正题:老师列举出现实生活中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实例和概率数,告诉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自律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第二方面,讨论国家的法律法规:同学们说出自己知道的法律法规,老师做出总结并出示法律重点词汇的课件。第三方面,老师与同学们交流法律知识:讲解哪些是不良行为,与学生讨论自己是否有不良行为;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督促学生们做好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第四方面,表达对同学们的殷切祝福和希望:希望同学们能勤奋学习,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提高辨别是否的能力;遵守社会公德,热爱祖国和人民,诚实谦虚;遵纪守法无不良恶习,不做危害自己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努力锻炼身体,讲卫生;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学互助、共同进步。  接下来就是小学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最后的部分:宣誓。老师可以编写宣誓词比如:从我做起,彻底杜绝不良行为,提高法制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做一名文明的小学生和合格的公民,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然后组织全班同学一起宣誓。  通过我对小学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的介绍,相信各位老师可以写出一份完美的主题班会教案了。希望老师们能全面、具体、活跃的组织好普法教育班会,交给孩子们法律知识,让孩子们远离犯罪,自尊自爱,知法懂法,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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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绍兴市关工委召开市直机关及开发区关工委主任会议规划对辖区内的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上城区关工委关爱工作团发挥“五老”作用搭建“关爱”平台平湖市关工委开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主题宣讲教育【举孝育德】弘扬慈孝文化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渴望亲情】“阳光工程”与“留守儿童”萧山区河庄镇关工委整体推进“阳光工程”纪实积极出谋划策 关爱留守儿童余姚市牟山镇关工委多措并举关爱留守儿童江北区慈城镇关工委三项举措关爱留守儿童【护苗园地】江山市将开展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心理教室】举办专家讲座,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通 告 〗《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简报·副刊电子版》试刊【副刊预报】 简报·副刊电子版第3期(总3期)【参考资料】洗雪百年国耻的伟大胜利(纪念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宣讲稿)【活动信息】西湖区开展青少年法制故事创作演讲比赛--------------------------------------------------------------------------------【教育活动】绍兴市关工委召开市直机关及开发区关工委主任会议规划对辖区内的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效果显著[编者按]日前,市关工委召开市直机关及开发区关工委主任会议,市教育局、文广局、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中级法院及袍江、镜湖、城东三个开发区的领导分别汇报交流了07年关心下一代的工作思路。关心下一代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老同志都可以通过关工委这个平台,把本部门、本单位的老同志组织起来,参与 到青少年的关爱事业,市教育系统的各级关工委组织组建早、机构健、活动很有成效,政法系统和文化系统关工委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部门联动”的作用;开发区关工委也紧密结合经济开发目标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对辖区内的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活动,效果正在显现出来。现将绍兴各部门、单位下阶段的工作打算简述如下,供参考和借鉴。绍兴市教育局关工委确定1—2个工作重点,创造有效工作载体,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一是充分发挥老教师在青少年思想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参与好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要通过各种办法,发动、组织、吸引更多的老教师,特别是刚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校长、老教师加入到关工委队伍,充分发挥各县(市、区)退休教师协会的作用,总结各地退教协会开展关爱工作的成功经验。二是继续做实、做优“学校放假、社区开学”这一全市教育系统关工委、社区委的品牌工作,各级关工委组织要主动出击,与教育等部门、学校联手开展寒暑假社区教育的各项活动。三是进一步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积极参与县(市、区)关工委开展的帮困助学活动。绍兴市文广局关工委发挥两大优势,强化一个监督,努力为青少年营造健康成长的文化氛围一是利用阵地优势,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办好少儿图书馆、民工子弟图书馆和流动图书馆,为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优秀读本;电影院、流动电影队,继续为青少年提供文艺精品;开展少儿文化,推荐好书、网上阅览室。二是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民间艺术进校园的系列活动,组织创作少儿群文精品,办好各类青少年培训班。三是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扩大监督员队伍,邀请“五老”参与文化市场执法检查,组织专项整治活动。绍兴市委政法委关工委突出重点,开展“五项”活动一是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广泛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不断改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改善校园周边环境,优化学生校外活动条件。三是认真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四是与社区结对共建文明社区。开展“五个一”的共建活动。五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家庭、社会矛盾,防控和杜绝家庭不安全隐患,推进和谐家庭建设。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每年创造一、二个亮点,把关工委工作做细、做实不定期召开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始终保持少年合议庭人员不缺位,基层法院青少年维权岗正常开展。充分利法院共青团组织这个平台,以争创青年文明岗、志愿者活动为载体,发动法院干警,积极参与到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来。要争取建立两级法院关工委工作的网络与机制,使法院关工委工作更富成效,再上台阶。绍兴市司法局关工委依托“法律六进”教育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活动一是与市教育局协作,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开展“优秀法制副校长”和优秀法制辅导员“的评比工作;建立一批市级“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配合教育局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警机制。二是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作用,引导青少年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案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三优先”服务。三是利用“青少年维权岗”平台,把法制教育延伸到基层和学校。四是利用“绍兴法治网”平台,逐步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专栏”。五是与市广电中心合作,在5月份的法制宣传月中,组建一支面对青少年的法律援助队伍。六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一步发挥市劳教所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袍江开发区关工委把握三个重点,落实三项措施一是关爱青少年突出“帮德、帮困、帮教”三个重点,把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构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通道,积极动员企业与贫困学生结对,营造人人参与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失教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对回归青少年进行“三帮”:一帮他们鼓起人生信心之帆,二帮他们树起自食其力之旗,三帮他们筑起自我防范之墙,让他们融入社会,勇敢面对人生。二是落实三项措施;落实工作调研措施,开展一些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落实密切配合措施,积极主动地与工青妇和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为青少年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实事;落实制度建设。积极建立一套有利于关工委工作运转的保障机制。绍兴经济开发区关工委做好三篇“继续”文章一是继续在提高青少思想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三个素质”上下功夫,通过开展社会实践,社区教育等活动,引导他们健康成长。二是继续发挥好“五老”的传承、引导、关爱、服务的作用,建设好“五老”的爱国主义讲师团、法制安全教育讲师团、科普教育讲师团的队伍。三是继续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利用好社区、居委会这块阵地,开设各类讲座、文体、宣教等多种形式活动。镜湖新区关工委健全农村关工委组织,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是继续开展帮困助学献爱心活动;围绕关注、关心和关爱“孤儿学生”、“留守儿童”、“民工子女”三类特殊群体深入实施“关爱工程”活动。二是健全农村关工委组织,结合乡镇换届,调整、充实镇、村两级关工委组织。整合两镇“五老”队伍资源,组建有关“讲师团”开展教育活动。三是加强关工委工作的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镇、村关工委培训工作,传授工作方式,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基层关工委解决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有效发挥农村关工委的作用。(绍兴市关工委)--------------------------------------------------------------------------------上城区关工委关爱工作团发挥“五老”作用搭建“关爱”平台中央综治委(2005)14号转发《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由关工委牵头,组织离退休老同志组织‘关爱工作团’,深入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通知》下发后,上城区关工委在区委领导的支持下,于2006年2月28日成立了“上城区关爱工作团”。区关爱工作团成员共35人,成员中党政离退休干部8人,公检法司离退休干部16人,退休教师3人,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8人。其中老战士3人,老模范2人,女同志5人,平均年龄70岁。在区关爱工作团成立之后,各街道及区教育局也相继成立了关爱工作团,吸收了2000余名“五老”参与关爱团工作,在全区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区关爱工作团成立一年多来,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工作。对近三年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作了客观分析,并提出“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建设”等六条建议。二是举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师资培训班。为落实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三年规划》,区关爱工作团在成立之初就组织力量编写了《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讲材料汇编》,《汇编》收集了“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编写了“两法”宣讲材料和典型案例,印刷了500册。三是开展青少年暑期校外教育。关爱工作团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在青少年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据统计,2006年暑期关爱团成员为各社区青少年作巡回演讲98场次,受教育人数达7910人。(上城区关工委)--------------------------------------------------------------------------------平湖市关工委开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主题宣讲教育日前,平湖市关工委组织报告团8名离退休老同志深入全市24所中学(含中专、职技校),为全市近3万名中学生宣讲“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受到学校师生的一致欢迎和好评。在宣讲中,报告团老同志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中心,以通俗易懂的语句解释了和谐社会的概念,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重点从学校和学生实际出发,结合本地本校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勉励广大中学生从小立志成材,重视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提升自我素质,从小事身边事做起,以实际行动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自身应有作用。(平湖市关工委办公室)--------------------------------------------------------------------------------【举孝育德】弘扬慈孝文化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慈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 是幸福家庭的道德基础。余姚市关工委开展慈孝教育活动一年多来,提高了学生孝亲敬长情感,受到了学生家长的赞许,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好评,增强了我们继续深入开展慈孝教育的信心。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市关工委针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学生进行慈孝教育。孝亲敬长能促进家庭更加和睦,社会更加和谐。现在,极大部分中小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一直来,享受着长辈的慈爱,而对尊敬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理解不深,感受更少,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对学生进行慈孝教育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余姚有着公元124年东汉安帝敕封的孝子——董黯的事迹,还有部分学校开展感恩教育的基础,这就为我们在全市学生中深入开展慈孝教育树立了典型。二、拟订文件,精心组织2005年,市关工委着手调查有关我市慈孝教育情况,2006年年初,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妇联、文明办向全市各级关工委、学校发出了“组织开展‘弘扬慈孝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活动的意见”,要求各级关工委、学校要充分发挥“五老”在慈孝教育中的作用,推动慈孝教育进课堂,慈孝教育进社会,不断挖掘慈孝典型。同时,制订印发了余姚市小孝星评选条件和方法。由此,在全市范围拉开了开展慈孝教育的序幕。三、齐心协力,共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市各学校把慈孝教育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把慈孝教育与践行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起来,把慈孝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育中,通过国旗下讲话、校红领巾、共青团广播台、校刊向学生进行教育,组织慈孝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活动,在家、校联系卡中记载孝亲敬长内容。暑期“假日学校”里,社区、村关工委邀请“五老”给学生讲古今子女孝敬长辈的故事,组织学生参观慈孝典故之乡,号召学生开展孝亲敬长实践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全市中小学生孝亲敬长的意识强了,帮长辈干家务活的多了,独立学习、生活的能力强了,外出搀扶长者、公共汽车上主动让座给长者的人多了。四、表彰先进,把慈孝教育引向深入各学校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孝亲敬长、知恩、感恩、报恩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学生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孝敬长辈、父母,为家庭分忧解难,从而涌现出了一大批孝亲敬长的好学生。年底,各乡镇街道关工委、学校开展了小孝星评选活动,并经筛选后推荐部分学生参加市小孝星评选,市关工委联合有关部门,对上报名单进行实地了解、考察,最后评选出余姚市第一届小孝星10名,小孝星提名奖10名,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近期,市关工委到世南小学调研,听到校长说,开展慈孝教育活动后,有学生将学校发的餐后水果拿回家给爷爷、奶奶吃,我们听了后心里甜滋滋的,感到慈孝教育很有必要,我们要继续搞下去,并将不断发掘慈孝典型,以此将慈孝教育不断引向深入。(余姚市关工委)--------------------------------------------------------------------------------【渴望亲情】“阳光工程”与“留守儿童”萧山区河庄镇关工委整体推进“阳光工程”纪实河庄镇位于萧山围垦地区,因地处偏僻,经济相对不发达,所以不少家庭的劳动力更愿意外出打工,据统计全镇有106名留守孩子,这些孩子大多由祖辈抚养,生活在特殊的环境中,不少孩子身上出现了系列的“留守综合症”,如厌学、性格孤僻等。为了给这些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今年初,河庄镇党委办发出了河庄镇关工委2007年“阳光工程”实施意见,镇团委、妇联、中心辅导学校、镇老龄委等关工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了“阳光工程”系列活动。一、“阳光工程”的主要内容(一)“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镇成立了“阳光工程”关爱“留守孩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关工委牵头。(二)“阳光工程”的工作目标1、成立三所“阳光假日学校”教育点。即河庄向公村委、河庄新围中心小学“阳光之家”、退休教师关爱“留守孩子”之家。2、发挥教师亲和力的作用,对“留守孩子”实施亲情化、个性化教育,建立“老师妈妈”、“老师爸爸”等新型师生关系。3、寻找、发现“留守孩子”的发展潜能,使这些学生在学业、道德、心理等方面得到更深入、更充分、更全面的教育和引导,潜能和个性得到充分发展。4、开展“做阳光天使,育阳光少年”活动,旨在把“留守孩子”转化为阳光少年,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四有”新人,促进和谐校园,和谐社区建设。(三)“阳光工程”的工作原则1、个性化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人施教,在学业上辅助。重视学生的个性,善于发现个性、研究个性、发展健康个性。2、亲情化原则: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在思想上帮助。尊重学生,和学生交朋友,给学生以父母般的关爱,成为学生良师益友,发现学生的闪光点,鼓励学生不断进步。3、渐进性原则:遵循“留守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水平,循序渐进地实施教育。4、实效性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对贫困留守孩子在资金上资助。加强过程管理,注重工作实效。(四)“阳光工程”计划(略)二、“阳光工程”买践与认识“阳光工程”实指为“留守孩子”献爱心的系列关爱活动,它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创新课题。半年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实践与认识:(一)“阳光基金”是实施“阳光工程”的保障。为了更好的帮助河庄镇境内的106名留守孩子,经动员5000名师生、2O个行政村、卫生院、机关纷纷捐款、捐物共计4万余元,目前余款尚有27900元,账户设在中心辅导学校,这是专门为留守孩子设立的“阳光基金”。(二)“阳光假日学校”、“阳光示范岗”、“阳光之家”是实施“阳光工程”的载体和平台。目前已开办的有河庄向公村教育点、河庄新围中心小学教育点,退休教师之家,这些场所成了全镇106名留守孩子的假期乐园。在老师的帮助下他们的假期作业完成的格外顺畅,他们还参加了各种有趣的兴趣小组活动,留守孩子在“阳光天使”(即阳光示范岗,每一个留守孩子有1—2名老师一对一的帮扶)的帮助关怀下,假日生活更丰富、更温暖、更快乐。(三)规范操作是实施“阳光工程”的手段。第一规范流程(即工作手册)。其内容是:1、结对一名“留守孩子”;2、设计一套教育方案;3、写好一份家访随感;4、撰写一份工作总结;5、解剖一个案例;6、建立留守孩子成长卡。第二规范制度:1、建立工作持久性制度;2、建立家校联络制度;3、建立“留守孩子”会诊制度;4、建立个案分析制度;5、建立假日活动制度;6、建立爱心接力制度。(四)社会效果是检验“阳光工程”的标准。自“阳光工程”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肯定和赞扬,省、市、区的多家媒体采访报道了河庄镇的“阳光工程”,累计多达30余篇。阳光示范岗的老师爹妈们在交流发言中有这样四点共识:一是促进了教育观念的极大转变,实现了“重”教书“轻”育人到两者并举的转变。二是促进了德育工作的创新,体现了人文关怀,是一种亲情化、个性化的德育模式。三是师生感情更加融洽,师生间建立了互动、互敬的关系,师生间的感情深厚亲如子女。四是育人氛围增强,家校联系多了,学生家长能主动配合做好工作,使留守孩子深深受益,都有所长进。由于情感的投入,额外辅导,留守学生成绩有了提高,沟通变得轻松和有效。(萧山区关工委)--------------------------------------------------------------------------------积极出谋划策 关爱留守儿童1、余姚市牟山镇关工委多措并举关爱留守儿童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许多留守儿童变得孤单和悲观,为了使这些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受到更好的思想教育,近日,牟山镇关工委为此出新招:一是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全镇30名留守儿童的生活、思想、学习和家庭教育等情况进行模底调查,逐一造册,并登记了他们的父母和监护人的地址、电话等以方便联系;二是开通家长热线,通过书信、电话、家访等途径与留守儿童的家长互通情况;三是加强情感教育,联合该镇各中小学,以班主任为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心理、思想道德等方面关心和教育,形成一对一的帮扶结对,主动扮演家长角色,为他们排忧解难;四是倡导代理家长献爱心,开展“代理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使孩子们在心理上感受到亲情般的温暖;五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求该镇各中小学教师要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障碍,多与他们谈心,沟通思想;六是班队活动促成长,设计开展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消除留守儿童孤单、悲观的情绪,使他们在温暖的集体中愉快地生活,安心地学习。2、江北区慈城镇关工委三项举措关爱留守儿童一、调查摸底,建立留守儿童管理网络。通过上门查访、走访群众及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沟通等形式,全面掌握全镇19名留守儿童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随时了解变动情况。二、广泛动员,建立“志愿爱心妈妈”帮扶机制。发出倡议书,号召大家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并开展爱心结对帮扶活动,目前,已有11名“志愿爱心妈妈”与留守儿童结对,经常到留守儿童家中进行家访,与他们谈心,照顾他们的生活,指导他们的学习,疏导心理障碍,促进健康成长。三、开展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精神生活。通过赠书、文艺演出、外出参观等活动,增进留守儿童与社会的联系,丰富他们的知识和精神生活,使其不再感到孤单。(宁波市关工委)--------------------------------------------------------------------------------【护苗园地】江山市将开展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一年一度的暑期将至,为严厉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江山市将于6月下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此次文化市场暑期集中整治,以网吧为重点,兼顾音像制品、演出、歌舞娱乐、书报刊等市场。依法严厉查处黑网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净网先锋),从重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传播色情淫秽暴力内容的网吧;严厉查处贩运、销售、传播淫秽色情和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窝点;依法打击设置赌博机种、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的电子游艺经营场所;严厉查处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淫秽、色情表演活动;依法打击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严厉查处贩运、销售、传播淫秽色情、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集中整治,使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逐步完善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机制,努力使文化市场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行动分三个阶段:6月20日至3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印发文件,以网吧为重点召开网吧业主会议传达文件精神,组织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其他各文化经营单位对照文件要求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为第二阶段工作打好基础;7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将集中执法力量对文化市场开展地毯式、错时检查,举报电话实行全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人接听应答,即报即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查处,并坚持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予以立案查处;9月1日至9月20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文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江山市关工委)--------------------------------------------------------------------------------【心理教室】举办专家讲座,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近日,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社区关工委特邀请镇海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金伟老师,为辖区内青少年及家长举办《青春期健康心理》讲座。讲座以青春期早、中、后三期所呈现的共性特征及青春期带来的生理变化从而引发的性格变化为主要内容,指导大家直面青春期的各种问题,引导家长和孩子共同正确应对这一特殊时期,如怎样把握和异性交往的度,中考前的心理调试等等。讲座使家长和孩子都学到了不少课本外的知识,进一步了解该如何正确掌握青春期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点,收益匪浅。(镇海区关工委)--------------------------------------------------------------------------------【通 告】省关工委办公室简报于2007年7月1日试行刊出《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简报·副刊电子版》,如在简报目录栏上刊有电子版消息,请在《新星网》上阅读并下载。希望各级关工委办公室积极投稿,内容以丰富多彩的各类教育活动、消息、参考性知识为主,图文并茂更好。(省关工委办公室) 参考资料: http://www.qsn365.com/qsn365/articles/31772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小学生安全教育演讲稿 今天是全国安全教育日。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珍爱生命 善待自我 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我知道,同学们大多会吟唱《祝你平安》、《好人一生平安》等祈祷顺利、求报平安的歌曲;我相信,同学们都理解“平安是福”、“平安是金”等话语所包含的对生命的思考;我断定,同学们都曾用“平安、健康、幸福、顺利”等吉祥词语对父母、亲戚、同学、朋友表达过良好的祝愿。是的,安全重于泰山,它历来都是个人、家庭、集体、社会最基本的生命线,更是维系个人享受生活和集体保持稳定的最重要的保障线。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比重很大。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当前,学生中相继出现了不少因思想、心理、行为上的偏差而引发的伤亡事件,暴露出了当前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一个个触目惊心、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也更对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同学们: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也许不少同学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伤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我认为,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糊里糊涂攀兄弟、结姐妹,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再说,一个具有健全体格的人,如果他沉溺于不良书刊和网络游戏的精神鸦片,天天吸、处处吸,甚至课堂上忍不住要走神,思之想之;深夜里忍不住要越墙泡网吧熬个通宵;如果他过早地迷恋于少男少女的缠绵悱恻,无端寻愁觅恨、疯疯傻傻、痴痴狂狂,甚至争风吃醋结恩怨,冲冠一怒为红颜。这表现出来的就是行为上的安全问题。有了这样不安全的行为,要踏踏实实地读好书,一帆风顺地读到头,那也是很难的。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臧克家先生在《有的人》一诗中写道:“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我想,那些失去健康的精神追求、迷失正确的人生方向、空有一架活着的躯体行尸走肉的人不就是思想残缺的产物吗?这种“产物”充其量只能是没完没了地吸取消化父母亲血汗的机器,只能成为社会发展长河中的废物,甚至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危险物。 各位老师、同学们:我们都生活在一个由亲情、道德、责任、义务等等所交织的密切的关系当中。因此,个人就不仅只是个人。每一个人的现在都与未来相连,每一个人的自身都与家庭相连,每一个人的荣辱都与整体相连。为了个人的成长,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这荣辱相伴的整体,让我们共同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做个好人。只有好人,一生才能平安;祝愿好人,一生平平安安。母亲给予我们以生命,所以母爱的伟大由古至今众君皆吟,而安全,捍卫着母亲赐予我们的生命,就像一把巨大的保护伞,无声无息地为我们遮挡着狂风暴雨。的确,安全于生命息息相关,连在一起,不可分离。前些日子,我国的某些地方先后发生了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一些中小学生甚至是高等院校也相继出现了学生因思想,心理,行为上的偏差而引发的伤亡事件,暴露出了当前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直到今天,不少单位和家庭仍无法走出重大损失和失去亲人所带来的痛与悲。那一个个触目惊心,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那赋予个人的只有一次的极其脆弱的一旦消逝就永不再来的生命多么需要我们用心呵护!“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严肃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老师们。同学们,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和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长城。 各位老师,同学们:我们都生活在一个由亲情,道德,责任,义务等等所交织的密切的关系当中。因此个人就不仅是个人。每一个人的现在都与未来相连,每一个人的自身都与家庭相连,每一个人的荣辱都与整体相连。为了个人的成长,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这荣辱相伴的整体,让我们共同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做个好人。只有好人,一生才能平安;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我还想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