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体如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地址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2.专利的名称和内容,应按专利证书所记载的专利名称来表述,同时用简洁的专业术语描述专利的内容、实质特征和所属专业技术领域。3.实施许可的范围,应明确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区和方式,以及该项专利实施许可是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独占实施许可。4.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5.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6.技术服务的内容,应载明许可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项目、内容、工作期限和有关事项。7.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标准和方式。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6306566计算方法。10.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可能对所转让的技术做出改进,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11.争议的解决方式。12.名词与术语的解释。13.其他条款。扩展资料: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一)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 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如发明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等,当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将为社会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时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费。因此在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时,必须首先调查被许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如存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情况时,则可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合同即终止。(二)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许可的知识产权无瑕疵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经所有者授权可以向他人许可的人。所以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调查许可人的权利状况。获取证据的途径有: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查询,向同一标的的其他被许可人了解,或者请求查阅许可人以前订立的关于本标的的许可合同等。(三)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指导由于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了解比较有限,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交付与实施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四)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主要有普通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许可方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普通许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许可人将知识产权许可被许可人后,仍然能够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排他许可时,许可人不得就该项知识产权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权利;独占许可时,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实施该项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实施,也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篇一: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一、 ODM合同增加条款1.合同中货物涉及的XX商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2.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3.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XX商标,将商标出现的其它材料发给甲方,绝不允许使用和甲方商标一样或相似的文字,记号,商标等以及各种语言的翻译 。4.甲方不对合同范围内XX商标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如因乙方工艺技术、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结构、外观引发争议或者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二、 OEM合同增加条款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4、甲方提供的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等设计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绝对保密的义务;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知会甲方,防止第三方接触有关的设计;乙方也不得研发类似结构、外形产品。5、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三、 采购合同增加条款知识产权条款: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2.买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买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3.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的,对于非供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由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4.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保密条款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四、 劳动合同增加条款知识产权声明1、乙方执行本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乙方享有署名权,负有保密义务。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五、 施工合同增加条款(乙方供图)1. 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版权归乙方所有。2.本设计方案许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施工合同。3.甲方不对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是否侵权第三方权利负责,因本施工方案、施工图产生的版权纠纷,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六、外协加工合同增加条款(涉及配方)我公司提供配方:1、产品涉及的配方,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该配方。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七、委托印刷合同乙方对印刷品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加印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应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甲方或销毁、不得擅自留存。本合同物品涉及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权属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所有信息,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八、销售合同增加条款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篇二: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建议增加条款:知识产权条款1、乙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如乙方所交付和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2、甲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软件仅限于甲方自用(包括甲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甲方保证不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拷贝、复制、泄露、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3、乙方承诺乙方拥有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若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软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授予甲方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软件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乙方同意,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或甲方所许可的顾客使用本合合同下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乙方同意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同意,一旦发生此类诉讼或请求,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并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与此相关的应诉、抗辩或进行和解。同时,甲方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抗辩或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针对该项诉请进行应诉或和解,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约定使用该软件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尽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权的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取得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如果乙方经合理和具有事实根据的判断,认为本软件或其任何部分可能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或使用该软件或甲方行使由乙方授予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乙方可以用相类似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乙方在软件安装及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人为恶意误操作、恶意删除、设置逻辑炸弹、后门程序等损害甲方数据安全的行为,否则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及相应服务不会影响、损坏、终止甲方原有各系统的运行。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均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2、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3373161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它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4)甲方的现有网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网络参数、如IP地址,命名规则等。(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10)甲方与其它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4、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来自于:www.hN1C.coM 唯才 教育 网:销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2)法律规定;(3)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5)一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5、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6、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力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你可以用保zhidao密条款进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泄密,特别是计算机方面的,另外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于现本职相关的工作。生产合同中,还是保密条款,如不得把生产过程,生产废料等内生产过程中的东西随意处理。销售合同中不得将购买的产品挪作它用,或是买给他厂等等。总之就是限制性的,怎么容对你有利就怎么办。

销售合同增加条款 :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采购合同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 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2.买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买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 3.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的,对于非供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由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 4.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1326364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 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关于在劳百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你可以用保密条款进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泄密,特别是计算机方面的,另外在度离职后不得从事于现本职相关的工作。问生产合同中,还是保密条款,如不得把生产答过程,生产废料等生产过程中的东西随意处专理。销售合同中不得将购买的产品挪作它用,或是买给他厂等等。总之就是限制性的,怎属么对你有利就怎么办。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荐

"卖方应对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知、图纸等信息履行商业保密的义务,未经买方的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将信息向第三道方透露、借阅或为其复制。卖方必须为所有图纸、设计或其他细节保密,不得将其转移或透露给第三方,专除非得到买方的书面同意或在买方的书面同意下与其供应商也签署保密协议和不准使用属限制。"

以上产品知识产权属于本公司。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

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可以有知识产权的条款,但并非每一种合同的都可以加进知识产权条百款的。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度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问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知识产权或称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答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回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答有的知识产权。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旧案回眸:谁是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人?  ------一桩发人深省的工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始末  一个付了设计费却不能用图纸的故事;一场长达数年的设计图著作权纷争的诉讼;一种让建筑界值得思考的游戏规则。  祸起萧墙  上海南京路,被誉为“中华商业第一街”。而南京路西藏路口则无疑是这条“黄金”街最夺目的“钻石”地段。一项工程正在这里兴建,这里将诞生上海浦西新的地标——上海世茂国际广场。  这座浦西第一高楼的开发商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地产界声名显赫的许氏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旗下的项目子公司。两年前,雄心勃勃的许氏家族集团目光敏锐,通过股权收购将国有商业企业万象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万象股份”收入囊中,并更名为“世茂股份”。而许氏家族之所以收购“万象股份”,正是看好了处于“钻石”地段,时称万象国际广场的项目。  当时的万象公司于1996年投资开发这一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投资额近8000万美元。万象公司通过工程设计方案国际招投标,最终选定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为中标单位。双方于1996年2月在上海签订了设计合同。这份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设计费价款总额高达382万美元。此外设计合同还对因这份合同而形成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作了如下约定:“双方应维护设计文件的共同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英氏设计事务所完成了建筑方案设计,并与国内有关顾问设计单位合作完成了初步设计和部分施工图设计。万象公司也按约先后支付了相应的200多万美元设计费。此后,由于英氏设计事务所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相应的施工图纸,致使项目开工后,工地上图纸跟不上,造成地下基础施工停工。万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英氏设计事务所发出解除设计合同的书面通知。至1998年12月初双方设计合同已全面终止履行,同时也为今后埋下了一场因工程设计著作权的纠纷案。  危机凸现  世茂集团于2001年10月正式接手该项目时,将万象国际广场项目更名为世茂国际广场,项目公司也由万象公司改为世茂公司。当时工程只进行到地下结构。为了让这个项目在这个特殊的地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和影响,世茂公司凭借雄厚的财力,将这一项目由原来的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增加到13.5万平方米,投资估算由原来的约8000万美元追加到3亿多美元。楼层数也从原来的48层增加到60多层。世茂公司要让这一项目成为上海浦西第一高楼和上海商业建筑的新地标。  世茂公司的雄心在一步一步地实现。一切开发的必备文件都逐一落实,世茂公司想的只是怎样让浦西第一高楼尽快矗立。然而要彻底抛开原来的设计从技术上、投资上和时间上来讲都已经不可能了。地块的边缘紧靠着上海地铁一号线,原先设计的大楼基础已经施工完毕,已施工的基础和地下室已无法改变;重新设计在时间上又要耽误至少一年。何况德国设计师的原设计在建筑立面造型上的确美仑美奂,花数百万美金买来的设计弃之不用也实在可惜。世茂公司采取的最佳方案,就是委托新的设计单位对原来德国公司的设计方案作适当修改,并完成后续设计。很快,世茂公司聘请了国内一家著名的设计院接手后续设计。工地上又恢复了生机,施工人员已经重新进场,为复工做好了准备,一切看上去顺风顺水。然而,世茂公司没有意识到危机早已潜伏在他这条地产大鳄的周围。  早在1998年底,德国英氏设计事务所被迫与当时世茂公司的前身万象公司解除合同时,因为延期提交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382万美元设计费还有近一半没有拿到。德国设计师心有不甘,但与中方业主多次交涉未果。极具知识产权意识的德国设计师决定另辟蹊径,以知识产权为武器,采用迂回战术达到目的。  1999年初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以其参加项目方案设计的两个主要合伙人的个人名义,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自愿登记,并在2000年7月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对由该两人于1998年11月30日创作完成,于1998年12月1日在德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上海万象国际广场建筑物设计图纸》,该两人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此后,英氏建筑事务所发表声明,对其两个主要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主张著作权表示认同。  权利之辨  根据中国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建筑设计图纸等作品受各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中国、德国在内的世界上几十个国家都已加入了旨在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中国和其他多数国家均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一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无须向有关当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其作者即自动获得对作品的著作权。在著作权纠纷特别是侵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确定谁是著作权人往往成为纠纷解决的前提条件。为了便于著作权人获得权利凭证,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法定的行政机关登记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的手续则非常简便,申请人只要提供有关的作品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并缴纳数额不大的登记费即可。自愿申请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解决著作权权属纠纷时,可以起到初步证明的证据作用。正因为掌握了中国著作权法律的上述规定,德国设计师在中方业主完全没有预料到的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上设下了埋伏。  时间到了2001年初,德国建筑师偶然发现,2000年4月在北京出版的某本专业杂志上,一家电脑图像公司刊登了一页广告。广告中有一幅建筑物外观表现图与他们为万象国际广场项目设计的建筑物外观几乎一致。德国建筑师确信图像公司的这幅图像一定最初来源于中方业主万象公司或者与德国人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顾问单位。  2001年2月,德国事务所两位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合伙人以原告身份对万象公司、中方设计顾问单位和图像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德方的诉状上以图像公司为第一被告,以中方设计顾问单位为第二被告,而只将万象公司列为最末的第三被告,并且在侵权赔偿的诉请中,只要求三被告承担人民币2万元的经济损失。其实原告同时提出的非经济赔偿的另外三项诉请才是德方起诉的真实目的:其一,被告不得在实际施工中使用侵权图纸;其二,在某专业杂志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其三,保证今后不再对原告图纸进行擅自修改复制等侵权活动。  2001年6月,案件在北京开庭,而其时的万象公司正处于股权转移、股东变更的过渡阶段。老股东万象股份即将退出,这区区2万元诉请的“小”案件难以引起他们的认真关注。而此时新股东世茂集团尚未正式进入,不仅接收工作千头万绪,而且名不正言不顺也插不上手。万象公司直到开庭前,才匆忙请了一位律师代理出庭。对这起“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北京一中院于2001年12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根据2000年7月原告在中国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两原告为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人。同时,法院判定,万象公司与英氏建筑事务所的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维护设计文件的共同知识产权”的条款,仅是一项原则性的约定,并未约定由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设计文件的种类或名称。由于该条款的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案件中引起纠纷的设计图在该条款所述的设计文件范围内。因此,万象公司主张对设计图享有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图像公司停止侵权;向德方设计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灰色陷阱  乍一看,这份判决并未判决万象公司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孰不知,正是通过这份判决,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的著作权陷阱已经越挖越大,越挖越深。如果说,德国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取得了设计文件著作权属的初步证明的话,北京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确认设计图纸著作权归德国设计师,而将中方业主万象公司排斥在权利人之外,则是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德国人在看似不经意之间进一步完成了对万象公司的迂回包抄。他们要做的只是静候一审判决生效。当然如果万象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也很难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维持原判应在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的预料之中。  当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时,万象公司已经更名为世茂公司。世茂公司此时已经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在上诉期届满前,世茂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状中,果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上诉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仍然是当时设计合同的关于双方维护共同的知识产权的原则约定。  英氏在他们得知世茂公司接手项目并调整设计,准备恢复项目施工时,他们委托律师向世茂公司发来了一份传真称:依据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英氏事务所的两位合伙人享有该项目建筑物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世茂公司在征得英氏事务所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复制、修改或在施工中使用英氏事务所先前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否则将构成侵权,英氏事务所将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倘若照此办理,设计有所修改并已经恢复施工的世茂广场只能停工。  至此,英氏事务所终于亮出了他们的底牌: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世茂公司调整规划,建造浦西第一高楼,修改原设计以及部分使用原设计图不可避免。英氏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设计图纸的著作权,除非世茂公司满足他们关于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要求或者更高的要价,否则世茂公司就别想再修改或使用他们的图纸。中国的法律规定,不经过我们的同意你改我们的图纸,就是侵犯我们的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们就有权要求上海的法院判令你停止施工。近30亿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何止日进斗金!工程停工一天,开发商的损失将以百万人民币计。英氏事务所的合伙人仿佛已经看到,开发商只能低头就范了,剩下的就看英氏事务所如何开价了。  柳暗花明  世茂公司至此真切地意识到问题越来越严重。北京高院的上诉案不久就要开庭,而且结果的预料对世茂公司也是凶多吉少。一旦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世茂公司不享有设计图纸著作权的认定,浦西第一高楼的建设将问题重重。此时,世茂集团聘请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接手案子。  北京高院的案件二审开庭在即,时间紧迫。由于案情重大,建纬所决定由主任朱树英律师挂帅,并抽调曾经在设计院当过设计师、熟悉工程设计流程,且对建筑领域著作权问题有过专门研究的曹文衔律师负责。两位律师经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提出了转守为攻、攻防兼备的应对策略,提出以英氏事务所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设计图纸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两个合伙人为由,另案起诉英氏事务所和它的两个合伙人。  两位律师,抢在北京高院的侵权案二审开庭之前,代理世茂公司于2003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英氏事务所和它的两个合伙人另案提起了著作权确权诉讼。世茂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法院判令对于英氏事务所因履行其与世茂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而交付世茂公司的项目全部设计文件,确认世茂公司为共有著作权人;要求法院确认英氏事务所的两个合伙人就项目设计图纸单方面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效。随后,两位律师又以确权案的审理结果将构成侵权案的判决依据为由,协助世茂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中止侵权案诉讼的申请。  曹文衔律师在仔细比较、核对交接记录上记载的英氏事务所交付给世茂公司的项目全部设计文件后发现,双方交接的设计文件中,有一些文件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完全包括了侵权诉讼中那幅建筑物外立面效果图所包含的技术内容。而该幅效果图应当包含在英氏事务所交付给世茂公司的项目全部设计文件中,但双方当初的设计文件交接记录上却没有记载。这一发现对世茂公司极其重要。因为如果北京高院不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权案审理的申请,即便生效判决对世茂公司不利,由于两案的审理范围并不交叉,北京高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会影响上海二中院对确权案的审理。如果北京高院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权案审理的申请,那么,北京高院将等待上海法院对确权案作出生效判决后才能作出相应判决。 很快,北京高院同意了世茂公司的申请,裁定对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的侵权案中止诉讼。  冰释前嫌  现在的形势完全取决于在上海法院的项目设计文件著作权确权案的审理进程和审理结果了。被告没有及时委托中国代理律师,客观上为原告赢得了时间。2003年4月,英氏事务所和它的合伙人终于委托中国律师应诉了。确权案从一审立案到进入正式审理,已经过了18个月。要走完确权案一审、二审和北京高院侵权案的二审程序,通常还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即便英氏事务所完全胜诉,还要对他们所认为的世茂公司因继续施工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再行起诉,并获得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才可能使世茂公司真正停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262356137止项目施工变为现实,并获得德国设计师最终需要的谈判筹码。而到那时,浦西第一高楼早已巍然耸立,停工已经毫无意义。终于德国设计师通过一审法院主动表示愿意与世茂公司和解。英氏事务所提出的庭外和解方案是,愿意以承认系争设计文件的著作权为原被告双方共同享有,并放弃在北京法院就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中获得的有关著作权,换得世茂公司对上海的确权案和北京的侵权上诉案的撤诉。  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已经明确,但考虑到世茂公司争取设计文件的共有著作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在建筑物的施工建造过程中和建成之后的经营活动中能够确保不受他人干扰地自由使用和修改设计文件,因此世茂公司坚持应通过更有强制力执行的法院调解,而非双方和解来获得共有著作权,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变更办理本案著作权为双方共同的证书文件。此外,世茂公司补充提出对设计文件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范围应包括:在项目建成前后为经营使用目的所开展的相关商业和非商业活动中能自由使用和修改设计文件,同时要求被告应保证在其行使共有著作权时,不得将为世茂国际广场所特别设计的建筑立面和外观造型用于旨在实际建造的其他工程,以确保作为浦西第一高楼的世茂国际广场建筑外型的独特性。  经过原被告双方律师六、七个回合的书面磋商和讨价还价,世茂公司的上述补充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原被告双方在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在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后记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朱树英律师说:“本案的纠纷对如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是全球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之一,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个人不仅以他们先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纷纷抢摊中国市场,而且非常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有关国内企业遭到国外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投诉甚至诉讼的事件则屡见不鲜”。曹文衔律师则坦言:“作为综合性很强的房地产行业,国内开发商对建筑领域知识产权的认识尤为淡薄。这两起案件纠纷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开发商对项目开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设计文件的著作权问题缺乏保护意识,对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缺乏了解。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未能通过明确的约定来获得对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从而导致了本案中开发商‘付了设计费不能用图纸’这看似荒唐实则合法的尴尬局面的出现”。  此案开发商虽然最终夺回了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但回首在巨大的风险中取得的胜利,还是心有余悸。此个案对正深处建设热潮中的开发商和建筑事务所都将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对于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归属,对于没有规定归属的,应该是设计权属于著作人,委托方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