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2)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当从销售金额中扣除计入销售金额的相关杂项运输费用。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成本、建设资金和装卸、仓储、港口杂费。 杂项运输费用计入销售收入,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其他价外收入不予扣除,计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1)根据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近期其他纳税人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根据后续加工的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和利润。 (4)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消费税价格分组原则。不同的是,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存在未销售的自用应税产品行为。 3.采购金额和采购应税产品数量的扣除。 (一)纳税人销售原矿,采用外购原矿与自产原矿混合销售,或者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采用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采购数量或者数量。 根据采购应税产品的合法有效凭证,准确计算采购应税产品的采购金额(数量)。即:应纳资源税=(混合原料/选矿销售-外购原料/选矿销售)原料/选矿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原矿和自产原矿混合的选矿产品,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采购金额(数量)=采购原矿采购金额(数量)(原矿当地适用税率选矿产品当地适用税率)。 应交资源税=(混合选矿销售额-外购原矿销售额原矿税率选矿税率)选矿税率。 (三)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除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扣除。第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2.用于应缴纳资源税情况的应税产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