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2.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3.相关解读:《意见》全文并未提及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本次《意见》未提及比特币属意料之中。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金融监管部门在短期内未对虚拟货币进行窗口指导,比特币行业可积极探索如何做好行业自律。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及秩序方面的指导,对比特币行业也非常具有指导价值。 4.后续工作: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近两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迎来了中国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 本次《指导意见》,除了负责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以外,其他和互联网有关的部委均有参与,体现了“协同监管”的原则。但十龙治水,对部委之间的协调要求更高。 《指导意见》全文6000多字,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如何解读它?它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官方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正规化”后P2P公司的未来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什么挑战?针对该意见中的核心内容有以下见解。 1、《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体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功能是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可结合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分别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是看到了其对支持小微企业和大众创业的正面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有两条不一样的路线,之前在业界也一直有争论,即“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而这次的《指导意见》均给以鼓励。其中特别提及了电子商务企业,但从逻辑上看有一点奇怪,因为按理说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广义的互联网企业,之所以单独列出作为强调,可能还是考虑电子商务对新经济的重大影响。之前国务院于5月4日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也专门提出“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和“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都和互联网金融相关。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被确定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核心目标之一,需要特别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基本含义是让传统条件下接触不到金融服务的群体能够接触到金融服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相对稀缺的资金大量转移给本身资金量很大的企业,或者融资方向并不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则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考虑吸收的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服务实体经济,是否有正面的社会效果。 2、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指导意见》中也再次进行了强调,但并无特别的新内容。之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政策,比如《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看起来得到了《指导意见》的肯定。可以预料,接下来各省均会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优惠政策,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这和国家对于创业企业的财税政策是一致的。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落实,由于业态众多、产品复杂,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虑不周,还有可能因为抵扣的原因增加税负。 再如,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该建议已有多年,但进展相对缓慢,积累的数据并没有实现共享、打通。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可能带来一些变化。但数据的使用不是随心所欲的,互联网企业在使用数据方面必须遵循中国有关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法律法规的管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对外提供,属于征信业的范畴,尤其是若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申请征信牌照。 3、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定性,决定了整体的监管思路,即以金融监管为主,还是互联网监管为主。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分类监管”原则和目前大的监管框架一脉相承,比较容易实现,在《指导意见》中也有清晰的权责划分,但如何“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很考验监管者的智慧。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果没有实现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转向更严厉的监管。 具体看,一方面,在该意见中总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应当”,两次明确、具体的“不得”,语气较为严厉,可见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颁发四年后,监管部门更加强调监管。根据我们了解,目前互联网支付行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有的互联网支付公司在风险隔离和用户实名认证方面存在较大漏洞,成为网络犯罪或者洗钱工具。对目前互联网支付涉足的资金托管业务,监管部门持有保留态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明确该类借贷行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和之前业界对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于民间借贷的框架。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着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具体什么叫“增信服务”并没有准确定义。之前国务院和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务”,比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在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推动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引导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务不是同一语境。根据我们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方不能向投资人提供担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设置“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的坏账承担一定程度的赔付,是否属于“增信服务”,仍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澄清。 此外,“网络小额贷款”是一个亮点,目前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网络小额贷款有可能突破这一地域限制。根据我们的了解,已经有试点允许创新型互联网小贷公司,允许其突破经营地域限制。不过,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技术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受理的P2P纠纷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发现有以下一些问题:被告分布地域广、送达困难;案情相对简单,但案件审理周期长;简单借贷纠纷背后有涉众因素,影响面大;财产线索多,诉讼保全工作量大,实际保全成功的财产少;保证人担保效力微弱,信用风险大;案结事不了,面临后续执行难。可见,P2P如果不在源头上加以规范,靠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导意见》还明确将股权众筹融资方限定为了小微企业,并对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则一些希望以股权众筹作为融资补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产公司)今后无法操作。 另外,该意见明确,互联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该类产品,均应当遵循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特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之前曾有以“信托100”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对信托实际进行拆分,销售给不符合信托购买条件的公众,但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声明指出了其违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除了投资门槛不低于法定标准外,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以及风险揭示工作,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目前非常火热,和消费有关的分期产品层出不穷。但《指导意见》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概括性要求,而没有提及互联网公司间接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定性,似乎不够严密。 4、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业界普遍的关注,“存管”不同于“托管”。严格来说,托管业务中的委托人是投资人,所有资金的交易均需通过事先预留的印鉴发出投资指令,然后由银行审核后操作。指导意见中的“第三方存管”应该和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存管类似,主要着眼点是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和分账管理。 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处长蒋则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资金托管是第三方平台独立的监督行为,P2P平台不能将存款代替托管。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是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开了户,资金还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这种‘假托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设立一个资金账户,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而且和投资者直接发生资金交易关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资者。这样相当于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开了个储蓄账户,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个资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对资金进行监管的作用。资金流经过P2P平台,风险可想而知。‘假托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应该重点关注。” 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调研报告也指出社会上不时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采用”伪托管”模式,并没有真正起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作用。从体验、便捷度和服务意识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应该比银行更好;但从安全性来说,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普遍优于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当然成本也会更高。《指导意见》确认了以银行为主体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于缺乏市场影响力的中小P2P平台,会是很大的挑战,因为银行在筛选合作方时,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结构要严格的多。 5、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守土有责,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相信未来将会结合互联网的特点细化。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朱红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市场带来了活力,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但问题肯定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对称性,一方面提供产品的人要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买产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实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权利,格式合同很多隐性条款是消费者看不懂消费者无从知道的,把所有规则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监管到位。 此外,互联网时代,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因为一旦泄露,其损失比在线下泄露更大,更难以挽回。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为敏感,泄露后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须从立法和技术上加以更严格的限制,也要对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6、传统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金融机构“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虽然也有监管协调的问题,但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在《指导意见》出台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大量的“三不管”地带,不出现严重的问题,监管部门不会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确实推动了创新,但另一方面,风险的积累和传导也变得不可预料。《指导意见》的框架实际上仍然是根据机构和业务分别监管,绝大多数内容已在现有文件中有所体现,某种程度上,该意见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摊、缺乏协调,可能无法应对变化,也让传统金融机构感到不公平。

互联网改变了消费和信息获取行为,人们已经习惯于网上购物、聊天、看新闻,在工作中找产品、查资料、货源、客户等等时时刻刻都已离不开网络。互联网+医疗时代的到来,给医疗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变革。特别是对传统的求医问药模式,以前我们都是必须到医院去排队挂号,去药店买药,有时候前一天去排队都不一定能挂到号,也会遇到想买的药买不到的情况。现在,互联网+医疗改变了这种模式,让你随时随地都能轻松问诊,线上挂号,线上买药送货上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第一、在线挂号。第二、足不出户,在线就诊。现在国内很多APP都有这种功能,比如微医APP。目前我国医疗有两大难题:1.挂号难。2.医院少人多。放眼全国,三甲医院只有1308家,仅仅凭借这1308家三甲医院,根本无力承载14亿人口、每年多达80亿人次的就医需求。我国医疗资源少,且分布并不均匀,医院、医生、患者、政府、药企、保险关系错综复杂,通过传统方式来进行资源合理匹配难度极大。只有解决供需信息不对称和医疗资源分配问题,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就医不难 健康有道”,这个时候微医依托“互联网+”应运而生!互联网是天然破除医疗资源地域不均衡的利器,它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将优质的医疗资源下沉基层,专家可以有自己的线上诊室,医生可以在网上的诊室里为患者做会诊、复诊,大家可以发起视频会诊,这样就更加方便双方治疗。用户通过微医,可以预约挂号及线上问诊,轻易的解决远程看病的难题。生命对所有人来说,只有一次。解决看病难的问题远比解决出行难的问题更重要,你可以闭门造车,但你永远做不到“闭门造医生”。最后,希望我们可以彻底的解决看病难的问题,让老百姓真正的健康生活!

我只想问问山东曹县农村家庭看病啥时候不收这么的费用谢谢

步入“正规军”时代,互联网医疗将给我们带来什么?2014年,广州互联网医院上线,探索“视频问诊+就地购药”的新模式。历经多次“试水”的互联网医疗进入了春天模式。近日,《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已获审议通过。这对于发展多年,一直处在探索中的互联网医疗行业,无疑是如降甘霖。实体医院开设互联网医院,引发高度关注。互联网医疗的“正规军”来了,高品质的线上医疗还会远吗?互联网医疗迎来“正规军”,医疗行业有哪些新变化?在医疗健康行业,实体医院可以说是名符其实的“正规军”。多年来,医疗资源、人才、药品的流通一直向实体医院集中。就算有看病难、看病贵各种各样的问题,老百姓看病就医还是会首选实体医院。实体医院在给患者诊疗时,承担医疗责任的信用水平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所不能比的。有学者提出,中国医疗的根本问题是实体医院的转型问题。互联网是一种工具,它能为中国医疗行业活力提供技术上的支撑。但实体医院能否拥抱“互联网+”,实现全面的转型才是关键。实体医院试水互联网医院在2014年迈出了第一步。浙江、广东等地成立网络医院。短短两年时间,依托广东第二人民医院开办的广东省网络医院“视频问诊+就地购药”的服务方式已在全省得到推广。2015年,乌镇互联网医院成立,标志着互联网大公司与地方医院开始了深度合作。随后,阿里、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巨头,以及好大夫、丁香园等老牌互联网医疗企业纷纷入场。银川在2017年成为全国第二批医改试点,将大数据、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深度融合作为探索方向。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有19个省份开展了互联网医院试点,建成和在建的互联网医院有52家,其中有三分之一在银川。2018年,政府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并且将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平台化作为改革的重点,由于“互联网+”,公立医院的服务半径在扩展。目前国家政策大力推动的互联网医院有两类:一是以医疗机构为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实现现有医疗服务的线上延伸,但线上诊疗项目必须与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一致;二是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但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与实体医院深度融合,将如何改变我们的就医方式?要了解互联网医疗将如何改变我们的就医方式,必须首先来看看,在医疗领域,我们还有哪些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呢?高质量的诊疗服务永远是稀缺的。患者难以找到合适的医院或医生,医疗信息不足,严重影响看病的效果。而且为了一个诊断结果,看病者往往要跑好几次医院,为了一个诊断结果楼上楼下反复折腾,十分不方便。医疗人员受制于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待遇难以提高。医院的痛点则在于医院内数据互通及数据大集中,医疗资源共享很难实现。也就是说,医疗资源有效供给不足的同时,人们的健康医疗需求仍在不断增加。互联网能够提升医疗数据的收集、分析、拓展能力,实现信息的透明化,在信息共享中将患者和消费者放在诊疗的中心地位,或许能为上述困境开辟出一条路。互联网医疗的核心业务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除了初次诊疗必须在实体医院进行,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和咨询、获取医疗检查结果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在线转诊、分级诊疗也可以在互联网信息平台统一进行。互联网医疗还能提供许多辅助医疗服务,预约挂号、购买药品、医保结算等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家庭医生的互联网签约管理、人工智能医疗也在布局过程中。更为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互联网+”有助于医疗资源的下沉,北上广等大城市以外的患者,尤其是中西部省份,可以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北上广等大城市的优质医疗资源,看上大医生、大专家,这就是大家说的“远程医疗”。《意见》明确,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的预约诊疗和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结果的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一些线上服务。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成熟,将改变我们每个人的看病就医流程。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你只要在家里摇一摇手机,就可以定位到最适合自己病情的医院,实现初次诊疗在医院,而复诊、复查、药品的购买、医保的结算等活动都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免去了往返医院的折腾,获得更多便利。步入“正规军”时代,互联网医疗需要怎样的监管与保障?互联网的介入,确实缓解了看病就医时的痛点。但互联网本质上是一种工具,究竟如何使用好这种工具,需要国家从政策上进行规范和引导。首先要在监管上下足功夫,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医生的资质,现在全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医师电子注册信息库,未来还将对医生在线诊疗进行数字身份认证,就是保证网上全程要留痕、可追溯。互联网企业进入到医疗健康领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这一责任必须落地到医院,保证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些互联网的监管平台,对于区域内的所有互联网医院,包括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医疗行为,在网上都可以进行实时的监管。其次,互联网医疗能否让实体医院焕发新的生机,除了有效的监管,还应该注意的是政策的扶持,最大限度的保证医疗资源、人员、信息的流动性。分级诊疗和多点执业政策是互联网医疗的重要催化剂。社科院发布的《2017年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报告》提出,就医途径未分级和医生定点执业,严重制约了医疗资源的供给。通过分级诊疗,互联网预先进行筛选和匹配,就医路径分流会让患者更具选择性,医生看病会更具有针对性。与此同时,鼓励医生多点执业,能够解放医疗人员的劳动力,创造更大的医疗价值。各个等级的医院和各种能力水平的医生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更好地为患者服务。设立信息共享的全国统一标准,能够帮助实体医院在“互联网+”时代实现横向、纵向全面的联通。为此,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提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医疗信息共享的两个建设方向:一是建立统一权威的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截止到去年年底,国家、省、市、县四级全部实现连通;二是制定落实卫生健康信息的标准和规范,使医院信息化建设有一个标准,所有的医院在一个标准上、一个接口上运行,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来源:新华网

  (一)制定推动“互联网+”全面发展的国家战略  建议从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在技术、标准、政策等多个方面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充分对接,推动“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发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实现快速响应、联动处置,形成融合市场的监管合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政府应在鼓励创新的原则下逐步完善和规范新的生产服务方式,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给予新事物发展机会和空间。  (二)推进公共数据的开放,建立数据安全与相关方权益保护的保障体系  研究并出台我国公共数据开放战略,将政府公共信息与数据率先向全社会开放,打破行业信息孤岛,加强信息资源的供给与传播,以提升可用性和利用率,确保社会公众能及时获取和使用公共信息;同时,逐步建立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和数据开发利用的标准,确保数据的有效使用和相关方权益。  (三)推动全社会对互联网平台的广泛应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  现有的互联网平台上的众多服务和应用可以助力各行业的信息化与服务能力的提升。在政府治理方面,建议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模式,鼓励政府利用新媒体、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平台建立“智慧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同时,政务民生服务平台应该本着开放的原则与市场各方合作,分类逐步开放相关数据和接口,降低企业进入与运营成本,并鼓励和引导相关成熟案例在全国其他城市的进行推广。在企业信息化方面,支持和推进广大的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对低成本、高效率的互联网平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深入挖掘互联网价值,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整合办公环境、信息资源、扶持政策、融资平台在内的综合性创业载体,扶持创业型企业和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

分类诊断和治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疗保健、药物供应安全、综合监管、五个制度建设作为一个整体,促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如下:一、分级诊疗制度正在形成医疗改革计划提出,到2020年,逐步形成分类诊疗模式,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类诊疗体系。姚建红表示,目前94.7%的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80%以上的居民15分钟内能够到达最近的医疗点。分级诊疗体系的形成离不开医学协会、远程医疗和家庭医生诊疗服务的建设。目前,全国所有三级公立医院都参与了医联体的建设。远程医疗服务逐步推广,重点放在贫困县和偏远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实施,组建家庭医生团队35.6万余个。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提高基层门诊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对转诊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实行长效处方和延长处方,加强基层医院与上级医院的药品联系。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稳步推进。“以药养医”曾是公立医院一大顽疾。2017年9月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并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包含中药饮片)。为了取消药品加成减少合理的收入,大多数省份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来补偿80%,政府补贴10%,医院内部消化10%。同时,薪酬制度改革的试点成果也开始显现。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所有城市,全国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重由2010年的28%提高到2017年的36%。三、全民医保制度逐步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姚建红指出,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3亿,参保率稳固在9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2012年的240元提高到2018年的490元,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0%左右。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中,医疗保障资金从2015年的5657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6916亿元。中新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9月底,中国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达13995家,累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06.3万人次。医疗费用256.1亿元,基金支付比例为58.6%。此外,随着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健康扶贫工程的深入实施,一系列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减轻了居民就医负担。个人医疗支出比重继续下降,2017年贫困人口平均医疗费用比重为16%,贫困返贫问题逐步缓解。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姚建红说,通过改革药品审批制度,推进非专利药品质量和功效评价,实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保证了药品短缺。对于139份临床易缺药品清单,绝大部分已恢复生产供应。为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零关税,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降低抗癌药品采购价格,开展全国药品价格谈判。开展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在对39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开展谈判(平均降价50%左右)的基础上,又对17种抗癌药开展医保准入国家谈判,平均降幅达56.7%。为进一步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出台《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并于今年10月发布2018版国家基药目录,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基本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五、综合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在逐步推进全行业全面监督的同时,继续实施国家监督和抽查计划,重点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督。在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化监控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姚建红说,超过90%的地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健康医疗服务的智能监控,逐步实现门诊,医院,买药,各种各样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监控。六、相关领域改革加快推进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姚建红表示,人均补助水平由2015年的40元提高到2018年的55元。在深化医务人员培训方面,完善全科医生的培训使用激励措施。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全科医生25.3万人,平均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1.81人。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中,应促进互联网与医疗服务、公共健康等服务的整合。姚建红表示,目前“互联网+医疗健康”呈现良好态势。七、提高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利用水平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实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居民医疗健康服务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统计显示,居民平均就诊次数由2015年的5.6次提高到2017年的5.9次,年住院率由15.3%增加到17.6%。会上提供的材料显示,2017年全国医疗机构门诊量达81.8亿人次,比2015年增加4.9亿人次,增幅为6.37%;住院量达24436万人次,比2015年增加3383万人次,增幅为16.07%。医疗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不仅减轻了居民的医疗负担,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全球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公布了195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可及性和质量”排行榜,认为中国医疗事业发展迅速,医疗质量不断提升,是全球进步最大的5个国家之一。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表报告称,中国正迅速走向全民医保,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更加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