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1年4月28日第百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国务院2003年8月8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度同时废除了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知条例》;(3) 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道行规范》;以及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专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属(一)、(二)、(三)》及其他司法解释(5)《继承法》等

很多,例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等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431353864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与婚姻法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则;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道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关百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度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婚姻登记条例》、《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问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等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民法通则》。这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所以很多法都有关于婚姻的规定,就连商法中都有个别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家庭继承 司法实务中争论较大问题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7a686964616f31333365646330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应否支持?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7.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3.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l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1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当如何处理?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15.离婚案件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子女抚养问题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应否支持?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4.探视权(或探望权)纠纷应怎样执行?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两婚生子女一随原告生活、一随被告生活时,因两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问题解答或批复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一般所说的法律渊源是从形式说得,也就是其效力来源,广义上说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婚姻登记条例》《收养法》《继承法》及一些其他的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条例

很多,自己去看

你这个问题还真是个问题!

  配偶继承分别规定在继承法和婚姻法: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7a6431333337623538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张建斌推荐

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百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度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内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条回容答,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继承成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copy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度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基于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知中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道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夫妻之间zd,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继承成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专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基于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