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22日, 2014 2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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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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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2.B 3.C 4.C 5.B 6.A 7.D 8.A 9.A 10.B 11.B 12.C 13.A
一、复1、02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所以首先不存制在事实婚姻这个问题。2、杨某与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由于杨某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只百是同居关系。3、杨某的姐姐并没有与管某结婚度的意愿,只是被杨某冒用姓名结婚,所以杨姐同管某是无效婚姻。问二、法院应当判决杨姐同管某的婚姻无效,驳回杨答某的诉讼。
1、杨某与管某是同居关系,杨姐与管某属于无效婚姻。2、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杨某、杨某姐姐与管某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如果结婚证上是杨某本人相片,可能是无效婚姻关系。作为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有这们的案例。纵横法律网 严亨春律师 追问 那法院该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我也在找,谁找到了分享一下。
婚姻家庭继抄承法学简介: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是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系列之一。它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学习,侧重提高学生,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zhidao
A、B、C、丁。首先,甲死亡时与其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丁,所以配偶丁是合法继承人;C因为与甲共同生活形成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因而享有对甲的继承权;其次,copyA是甲之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再次,B与甲已形成收养关系,其可以养子身份合法继承甲的遗产。甲与zhidao乙自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在此之前二人只是同居关系;甲与表妹丙的婚姻关系因属于“近亲结婚”的情形不受法律保护,丙并非其配偶,所以不具有继承资格;甲与丁办理结婚登记先于甲与乙补办结婚登记,因此甲与丁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甲与乙则为重婚。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如果与丁未登记结婚,则A、B和乙为法定继承人。因为:丙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效婚姻。丁未履行登记手续,未构成婚姻法律关系,C不取得继子女身份。
首先是配偶,丙,丁属于无法律力的无效婚姻。乙符合。 然后是子女,A符合,B如依法收养有法律认证,也符合继承条件。
乙、A、B。甲乙事实婚姻,丙、丁婚姻无效,B被收养合法。
A、B、乙、若C转化为收养关系也是。
继承人有A、B、丁、才(若后来在一起共同生活、互相抚养的话,可以继承)。丙之所以不是继承人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无效,乙不是是因为,登记结婚在后,属于重婚,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