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7613834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zd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262383539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中的规定,要求按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用人单位请求的依据还在《劳动合同法》第90条中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违法劳动者与违法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罚款是行政完全不同的责任方式。特别要指出的是,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从《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行政处罚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外在形式,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人、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被管理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被管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6.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被处罚人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分析,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不符合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及相应条件之规定,无权对职工处予罚款。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能行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1.用人单位不适宜再对职工采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罚款这些方式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找不到依据。2.及时修改与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抵触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已有规章制度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与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抵触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避免采取与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抵触的管理手法,例如对职工罚款问题,就是一些用人单位不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生效和废止动态、没有及时修改与现行法律抵触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造成的。3.及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制定规章制度、尚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规章制度公示、告知职工,例如可以采取让职工书面签字确认的方式,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总之,用人单位不应采用罚款、开除、除名等没有现行劳动法律依据的方式对职工作出处理,而是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找处理依据。对劳动者来说,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264633536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最近3-5年中国法律有明显倒退 “2011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一届年会”于2011年2月15日-17日在黑龙e79fa5e9819331333264633536江亚布力召开。上图为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余磊琴。(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新浪财经讯 “2011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一届年会”于2011年2月15日-17日在黑龙江亚布力召开。上图为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余磊琴。 以下为对话实录: 余磊琴:我是学法律的,我深切的感受到中国在最近3-5年法律有明显的倒退,这种倒退从宏观可以视而不见,从微观来讲从企业精神会时时刻刻面对这样的事情,所以我觉得完全不谈也是不合适的。至于王总前面谈到的对于上一代企业家的一个评价和比较,我是这么看这个问题:我觉得有一点是共通,我本人是78年的,就是在我们身上都非常强烈的使命感,当你做这个企业本身不是一个手段,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目的,包括我的同业、朋友身上都是有的。如果说比较,有优势的地方我觉得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当我们出来做事情的时候,办企业的时候,天然的面对的就是市场化环境,或者是比较化的市场环境,这一点你操作起来可能会更加的自然,不那么绅士,不像前面转化的那么大。第二我觉得对于个性化的东西,对于性格上解放的东西、人性的东西可能会更开放一些,不那么拘谨,我自己感觉。包括我和朋友打交道也是这样。

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0363131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州7a64e58685e5aeb931333365646365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即加于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 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三种首先,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设立的,是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这些违法行为既包括不履行教育法规的义务,也包括侵犯其他主体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就不会产生这种法律后果。其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最后,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其实质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对规避教育法定义务、超越教育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矫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而补教受到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手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百义务,度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知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道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专,法律责任方式也可属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由于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程度不同,其所应该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也会有程度上、性质上的不同区别。

教育法律,即一、制定主体不同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百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二、执行方式不同1、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度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三、规范效力不同1、教育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教育政策: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政策百度百科-教育法规百度百科-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区别有写回答有奖励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区别有写回答有奖励 共2个回答 Lapland09LV.72019-10-04教育法律,即一、制定主体不同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抄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二、执行方式不同1、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袭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三、规范效力不同1、教育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zhidao束力。2、教育政策: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强百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律,位阶绝对高于政策。我国的《教育法》是基本法,是由全国**制定的,位阶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相同,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就可能不同了,有可能是度国务院,也有可能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如教育部,知也有可能是省市县各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效力绝对低于教育法,而且内容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可以不予适用乃至于撤销。适用范围也因其制定主体而各不相同,如国务院的当然道全国使用,但是省市县的则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