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烟草局或者是烟草公司作为国家行政单位以及国企,每年各个省份烟草公司会单独出招聘公告。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2019年第二批次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例: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按总成绩排序,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在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云南中烟官网招聘专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预录取。在通过身份、学历、无犯罪记录等审查后,签订就业协议。扩展资料:一、烟草局的统一招考是公务员编制。烟草局属于副部级单位,国家烟草局,成立于1984年,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组建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外经贸部的职能整合划入该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国家发改委管理。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二、正式员工的职责:1、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2、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3、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4、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1336664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5、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6、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7、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8、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9、管理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10、承办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烟草-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2019年第二批次高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四川烟草商业系统2018年一线岗位员工招聘公告》:公示录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和e68a847a6431333431336133体检情况,按岗位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名单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网站(http://sc.tobacco.com.cn)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扩展资料:根据《四川烟草商业系统2018年一线岗位员工招聘公告》:一、招聘岗位及条件(一)招聘岗位烟草专卖稽查员和卷烟营销客户经理(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名额分布见招聘岗位信息表)。(二)基本条件1、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协作能力。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行为规范。3、具有适应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职人员应聘,须提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手续。5、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三)年龄要求男:1983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198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四)学历要求各岗位具体学历要求见招聘岗位信息表(不限专业)。报考人员学历及相关证书须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海外学历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前取得资格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相关证书。(五)岗位其他要求烟草专卖稽查员、卷烟营销客户经理均为烟草行业一线岗位,需要深入市场,实地开展工作。其中专卖稽查员岗位为执法岗位,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弹性大,请报考人员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烟草-四川烟草商业系统2018年一线岗位员工招聘公告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当然属于正式员工。烟草局或者是烟草公司作为国家行政单位以及国企,每年各个省份烟草公司会单独出招聘公告,记住每年都会有,招聘人数略有差别。一、烟草招聘形式有两种方式:1、烟草社会招聘,主要针对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在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方面要求比较高。2、校园招聘,校园招聘不要求工作经验,基本上是应届生进入烟草局的唯一渠道,而且总的来说,应届生考进烟草局是最容易的方法。二、校园招聘基本条件如下:1、必须是2018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2、学历及专业必须与招聘需求一致。3、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4、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体检要求;体检结果以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结论(就业单位派员陪同检查)为准。扩展资料中国烟草招聘主要岗位包括会计、专卖稽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431336130查员、物流综合管理员等,以上岗位都需要符合特定的专业以及至少本科学历,当然也有不限专业仅需专科学历就可报考的岗位,那就是基层烟站烟叶技术员。目前,全国烟草行业职工总数55万人;设有直属机构58个;地市级局(公司)446个,县级局(营销部)2283个;卷烟工业企业和烟机制造企业105个,烟叶复烤企业56个,其他单位和企业140个。中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体制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体制的优势,不断深化改革,强化专卖执法,推进科技进步,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资料来源中国烟草-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2018年业务类岗位招聘公告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烟草局或者烟草公司作为国家行政单位以及国企,每年各个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6306561省份烟草公司会单独出招聘公告,招聘人数略有差别。烟草招聘形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烟草社会招聘,主要针对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在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方面要求比较高。第二种就是校园招聘,校园招聘不要求工作经验,基本上是应届生进入烟草局的唯一渠道,而且总的来说,应届生考进烟草局是最容易的方法。校招的招聘要求1.必须是2018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2.学历及专业必须与招聘需求一致。3.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4.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体检要求;体检结果以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结论(就业单位派员陪同检查)为准。扩展资料正式员工的主要职责(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七)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八)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九)管理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十)承办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国家烟草专卖局_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烟草校招招聘条件(大致如下):(一)2016、2017年毕业,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岁,硕士、博士可适当放宽年龄;(二)全国计划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e69da5e6ba907a686964616f31333366306464上学历(不含网络教育、函授、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等),以及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学位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外留学生;(三)所学专业符合本单位所需招聘专业。(四)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五)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三证齐全;(六)未与其他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扩展资料:烟草局的内设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设8个职能司(室):办公室(外事司):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政务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规范,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国家局召开会议的计划管理和组织筹备工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总值班工作;起草国家局、总公司的重要文件、会议报告及领导讲话;组织、协调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行业电子政务建设;负责编发行业重要信息;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公文核稿、收发传递和文件印制工作;指导行业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国家局党组、国家局、总公司印章;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各直属单位印章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局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烟草系统外事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信访、稳定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导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计划司: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行业生产布局规划;编制行业投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投资年度计划;拟订行业技术装备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进出口的年度计划;拟订烟草专卖品管理名录;核定全国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规模;审核烟草系统投资项目和外资投资项目;负责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和招投标工作;编制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分配计划;负责国家局定点扶贫工作;拟订烟草专卖品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价格;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烟草专卖品价格信息。专卖监督管理司: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拟订烟草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指导并承办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查禁、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烟厂和烟草专卖品自由交易市场,打击假冒和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违法活动;拟订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类专卖许可证件的核发、使用工作;参与拟订名晾晒烟名录和烟草专卖机械名录;指导专卖行政执法和专卖队伍建设工作。经济运行司:承担行业生产、经营的统一调度工作,协调产供销的衔接;负责行业生产、经营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监控;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经济运行调控政策和方案;参与拟订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卷烟季度、月度生产进度计划;负责行业经济运行考核工作;负责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卷烟品牌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品牌维护与培育工作,组织开展品牌定向整合;依法实施烟草制品商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外烟草企业间生产技术合作工作;承担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转让、租借与报废的管理事项;指导行业企业管理工作;承担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协调行业抗灾救灾工作。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组织起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审查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和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专卖管理法规体系和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和专业性公司改革工作;承办行业企业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工作;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行业的执行情况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承担行业法律咨询工作,指导行业行政机关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推动行业法制建设工作;参与研究和审议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规、政策方面的国际交流。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研究提出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的制度、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标准;管理监督行业财务资金;拟订行业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年度预算;组织行业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编报行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行业各类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审核和编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参与拟订行业财务会计、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拟订行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科技司:拟订行业科技发展政策及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订行业技术装备政策,参与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论证工作;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局、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科学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考核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成果评价、推广、奖励;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及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科技经费预算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管理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审核烟草新品种和烟草基因工程事项;负责行业产品质量评价和监督工作;负责行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烟用材料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及质量市场准入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制订项目年度计划,管理行业用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的制作与发布;组织开展烟草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工作。人事司:拟订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烟草系统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国家局党组管理干部、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烟草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烟草系统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审核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负责烟草系统劳动、工资、保障工作;编制烟草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烟草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烟草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群工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烟草专卖局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e69da5e6ba907a686964616f31333330326566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追问 有没有关于烟草制造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啊,谢谢 追答 可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首页 http://www.tobacco.gov.cn/html/index.html政策法规 http://www.tobacco.gov.cn/html/27.html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来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源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百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度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道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来。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自施条例》。1997年7月知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道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建议你挣什么钱都好,别跟烟草沾边了吧,现在非法经营罪达到5万就能定,判刑在三年以下。所以,如果zd你给你朋友的话,你朋友就要犯罪。这个不管是在销的还是已销的都要包括进去。所以你再考虑考虑。同时,就算没有5万,4万多,对你朋友的处罚也有法律规定的。 如果你朋友只是1条2条的零售,就构进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这个和当地烟草公司的烟没有关系,因为烟草公司是先销给你,你再给你朋友的,而不是烟草公司直接给你朋友的)按照这个可以罚总货值5%-10%的罚款版; 如果你朋友拿到烟后如果有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的行为,就构成了无证批发,按照总货值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如果烟还没到你朋友手里就被查处,则你会构成无证运输。20%-50%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没收。 另外,烟草部权门一旦查处,烟草内管部门马上就会介入调查,到时候,你烟草公司内部的朋友就会丢饭碗。而且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你看一下《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网上就有。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吗 第1张

你好!你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知定(二)》(二)违反国家烟草专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容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希望能帮助你

建议你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网上搜索就是,好好研究下,再去做买卖。 另外再看下《刑法》的【非法经营罪】。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吗 第2张

又不是卖毒品只不过通过其他渠道进货,只要货物正规合理价格不变态谁管你是哪来的,这一点法律的边都沾不到

你没责任,到时候你亲戚有责任

属于行走于刀尖烟草专卖不仅是一部法律,更是一部抢劫的黑道规矩。是不是非法经营,很模糊的界限,若被折腾实在是太无辜了你愿意惹这个麻烦吗,能办就办下来。 追问 现在就是办不下来,但是有比较多的顾客问,为了人气假如没有违法的话,想免费给他们跑下腿,假如违法吃力不讨好的话,那就不去做了。只能走走后门看了 追答 罪不一定够上,找你麻烦,这也不值当的啊。那个证,必须走那个门,没道理讲,行规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违法的,零售户只有零售的权利,没有批发的权利。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我是一包包去买呢?那样我也是非法经营罪吗?没有获利呢? 追答 非法经营,数额不大不会构成犯罪,但烟草会查扣你的卷烟的。 追问 谢谢,只能采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