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和法治

如何处罚人说了算,这是人治;如何处罚法说了算,这是法治。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这是相互转换的。

易中天:“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1、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百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度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多数人之治和个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一样。这是法治和人治的最重要的区别。2、两者特知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3、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法治是按照道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十回二铜表法”,“商鞅立信”,都是事先立了规矩,向社会宣告颁布,令出必行。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坚决遵守,这都是事先立法。而人治是事后立规,便宜行事。发生事件之后,再随机出台处理原则,随势而为答,政策治国,跟着社会状况,随时变化。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  “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与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e69da5e6ba907a686964616f31333262373935人只服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敌。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  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个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它所讲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强调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既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  “法治”强调一切公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权力均为非法。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vi]所以,以法律为治的治理活动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取决于统治者头脑的一时聪明或其他什么智慧。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个人独裁的灾难。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民众。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因为掌握政治权力是发财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正所谓“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以后还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罗织了巨大而又严密的权力关系网,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朽,贪官污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始终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率”。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较,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vii] 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  “人治”强调的领袖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其二是掌权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所以,政治领袖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命运寄托于“好君主”,一旦出现弱君或昏君,国家不是衰败就是灭亡。中国古代历代皇朝的灭亡几乎都与皇朝末期的几代皇帝昏庸无能有着直接的关联。唐玄宗刚做皇帝时,励精图治,创立了“开元盛世”,但后来他宠爱杨贵妃,沉溺于后宫游乐,重用奸臣,经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现“安史之乱”,使唐朝走向衰落。  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人治”是与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敌。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法治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个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它所讲的就是合法律性。”[v]“人治”强调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既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法治”强调一切公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权力均为非法。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vi]所以,以法律为治的治理活动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取决于统治者头脑的一时聪明或其他什么智慧。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个人独裁的灾难。“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民众。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因为掌握政治权力是发财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正所谓“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以后还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罗织了巨大而又严密的权力关系网,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朽,贪官污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始终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率”。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较,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vii] 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人治”强调的领袖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其二是掌权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所以,政治领袖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命运寄托于“好君主”,一旦出现弱君或昏君,国家不是衰败就是灭亡。中国古代历代皇朝的灭亡几乎都与皇朝末期的几代皇帝昏庸无能有着直接的关联。唐玄宗刚做皇帝时,励精图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431333935治,创立了“开元盛世”,但后来他宠爱杨贵妃,沉溺于后宫游乐,重用奸臣,经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现“安史之乱”,使唐朝走向衰落。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

人治好处是以人为本,百坏处是法律只有一个人说的算(古代的帝皇,山水的土匪头),很多当权者无视法律,会使我们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会使很多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度成为一纸空文。人治也会产生很多贪污腐败。法治好处是人人可以参政学学组织,用法律维护自己!坏处是有些人乱搞法律,乱修改法律,钻法律的漏铜。如秦国虽然用皇帝世袭制,但是是法治国家,内秦始皇除了他去要去找不老药外,秦国的法律从商鞅后,是有大臣来管,老百姓来监督,就像现代一样。但是统一天下后,有些大臣和太监乱玩法律,搞得老百姓平时做错一点点事情就要砍头,就连说错一句话就要砍头了!刘邦灭秦后只能恢复人治当时商鞅提出法治,只有容为了一统天下。但是法治按照当时不成熟的。

易中天:“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和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363373764法治的三大区别:法是人的意志。法的适用也要靠人,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治也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法治”本质上也是要靠“人”去“治”的。从这个角度看,法治也是人治。那么,权治和法治,人治和法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在学者看来,有三大区别。第一个特征,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凭批示,我这个领导要怎么办就得怎么办,这就是人治。多数人之治和个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一样。这是法治和人治的最重要的区别。第二个特征,是事先之治还是事后之治。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十二铜表法”,“商鞅立信”,都是事先立了规矩,向社会宣告颁布,令出必行。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坚决遵守,这都是事先立法。而人治是事后立规,便宜行事。发生事件之后,再随机出台处理原则,随势而为,政策治国,跟着社会状况,随时变化。第三个区别是理性之治,还是运动之治。法治是将矛盾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让国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来解决,稳妥而恒定。而人治是搞运动,像到处游行,把嫌疑人拉到广场上宣判,公开处理,一下子从重打击,一下子从轻放过。我们强调法治,就是要限制那种不受制约的随心所欲的权力。即习 近 平 总 书 记多次说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来源网址:http://news.163.com/15/0121/11/AGFTN1HM00014AED.html(标题:人治和法治有三大区别)

区别有具体如下几点: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治理过程中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365643662体现的特点不同。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具体的解释如下: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原始社会就人治,逐渐奴隶,封建,,,人治逐步在弱化。一句话法制是人类最终发展的方向和规律。人类用不着社会,只在家庭中小集体中就能明白的道理,规则永远比某个人智力英雄主义有用。

1、意思不同。法制: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人治: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法治:法治是人7a64e4b893e5b19e31333431353265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2、出处不同:法制出自现代作家巴金的《作家要有勇气,文艺要有法制》:“这就说明发扬民主要讲两方面,一方面要讲勇气,一方面还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人治出自战国时期孟子的《孟子.离娄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白话释义:君主仁,没有谁不仁;君主义,没有谁不义;君主正,没有谁不正。一旦使君主端正了,国家就安定了。法治出自春秋时期晏子的《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白话释义:原来的国君桓公统治的土地比今天小,但是他整治法的统治,扩大政治与教化,所以称霸诸侯。扩展资料:人治的特征:特征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这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而宪政赖以建立的权力基础却是社会上的多元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间互相控制、相互制约而结成的多元化“网状”控权模式。 “人治”的一元化传统及“线状”控权模式是宪政生成的政治障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治

易中天:“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法治的对立概念。指依靠个人权威性和个人崇拜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人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表现形式。在中国人治定义来自于孔子。他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这也属于人治的一种政治思想。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什么是法治?英国思想家洛克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法治社会的真谛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3376365在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人治,是专制的,非民主,封建制度就是其代表。法治,是用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是民主的,依法治国。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形式。

人治和法治 第1张

易中天:“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3353836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  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  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最后,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什么法?“恶法"还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显然,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人治和法治 第2张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  “法治”是与市场经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1323530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与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敌。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  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这个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其二是法学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它所讲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强调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既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  “法治”强调一切公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根据的一切权力均为非法。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vi]所以,以法律为治的治理活动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取决于统治者头脑的一时聪明或其他什么智慧。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个人独裁的灾难。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民众。在人治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因为掌握政治权力是发财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正所谓“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以后还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罗织了巨大而又严密的权力关系网,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朽,贪官污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始终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率”。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较,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交往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vii] 因此,法治国家要求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法律。  “人治”强调的领袖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其二是掌权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之得以执行。所以,政治领袖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命运寄托于“好君主”,一旦出现弱君或昏君,国家不是衰败就是灭亡。中国古代历代皇朝的灭亡几乎都与皇朝末期的几代皇帝昏庸无能有着直接的关联。唐玄宗刚做皇帝时,励精图治,创立了“开元盛世”,但后来他宠爱杨贵妃,沉溺于后宫游乐,重用奸臣,经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现“安史之乱”,使唐朝走向衰落。  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大环境下,无论是两会的各种工作报告,还是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处处都充溢着“法治中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字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时代的主题。而1949年至文革这段时间内,“法治”在这个国家里却一直是沉默的。在那个极左的年代里,“要的是人治,不要法治,维持秩序靠的是我们的那一套,开会、群众运动”,这句官话最初是哪个权威的人说的,追根求源已不再有实际意义,红色的第一代人想必都说过。到新时期,思想得到了初步解放,人民稍微可以喘气时用点力气,而引发了一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在选择支持法治论或者人治论之前,不妨先来弄清楚这几个东西:何为法治?对于一个大力提倡的一种国家和社会的状态,其含义非常重要,而给一个确定的定义又无从用语。《辞源》对法治的定义是:“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对‘人治’而言。”人治与之又有何不同?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将人治 “界定为一种倡导圣贤君主或者哲学王的统治,他们洞察人心且公正慈爱,不必受制于先定的规则”。至于“刀制”,其概念又是什么?指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存在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与规范,停留于静态规则上面,而法治指的是国家的一切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则行事的动态积极状态。支持法治论的人有这样一种观点,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法律在治理国家,或者换一种说法,法治中国中的一切都应当由法律治理。表面上听起来很是有道理,因为大家都这么说,我们的法学家当中许多也就这么认为是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也有相关解释:“法治意味着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可仔细想想个中的骨髓,这其实是多么愚蠢一种的看法。按照这种观点,法治就被界定为一种规则的治理,不仅是国家的权力机构、司法机构,还有人民生活的细枝末节,都要依照法律来行动。那么,这样一种治理的状态与西周的“礼治”又有何区别?“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者也”。周公创制“礼乐制度”,不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从出生到死亡,所有的一切,“礼”都把它们涵盖在其框架里了。相比来看,“礼治”比“法治”更“法治”了。李贵连在其《法治是什么?》中将其称之为“贵族法治”。接着他又把秦朝至明清的治理归义为“君主法治”,孙中山后来的行动转化为“党国法治”。反对者认为那是在给“法治”的清潭里倒污泥,最多可以叫做“法制”,而不能统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法治”。《蔡枢衡近四十年法律及其意识批评》:“法治八面玲珑,与君主同居,与民主结合,和独裁握手”。是的,简单地把法治、法制、人治三者区分开来的做法是不成熟的。荀子有言:“法不能独立,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因事之变,足以乱矣”。可见,在“君主法治”这里,法律制度的颁布与实施的前提是人的存在,只不过这里的人是君主。要是君主无德无能,先辈们经过深思熟虑制定的“良法”终也是徒劳无用。站在“君主法治”可笑论这边者认为这纯属是在发疯。他们认为,法治之治乃规则之治,强调制定规则的人同样受到规则的管理与束缚,而所谓的“君主法治”中,君主是个独立的个体,他超越了规则的统治,是他在统治规则,这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的“法治”,而是落后的“人治”。我们并不能否认一个事实,君主的存在确实使得法律该有的荣光没有呈现。但是这同样也不能否定是人而不是别的东西在贯彻落实法律的执行。“以法治国”的概念要在几千年前的法家者就倡导了,“依法治国”是新时期以来“法治中国”的建设需求提出的。关于两者的区别,普遍认为,前者是专制时代的东西,指的是用法律统治,强调君主的超然地位,法律只是工具。后者定义为一切按照严格法律行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当下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目的地是富强、文明、民主、平等。倡导法律面前平等适用的法治中国,为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与奴隶主阶级统治,与封建地主阶级专制又有何不同?这是不是意味着是法治的倒退,“君主法治”式的人治的复辟?用“人治”作为一种落后的象征,这是何等的无知。因为“法律,毕竟是个死东西”,它忘记了一个重要的情况---一切的法律法规都是人制定和实施的。这是结合论的观点。相比那种单纯地支持法治或人治的人来说,这种论观的优点则更能赢得大多数。赢得大多数能用做优点来称赞,是因为那意味着你将拥有权力的支配权。要弄清楚一个事实,“没有人,法律永远也不会自动发生作用。在这里,人始终都是社会组织结构中的主体。换言之,法治并不意味着人治法还是法治人的问题,法治不能改变作为主体的人与对象法的关系”。目前存在的各国的领导人选举活动,无不是印证一个道理:人才是时代和社会的核心。社会毕竟是人的社会,治理的主体永远不可能是法律。一味地只谈法治,鼓吹法律至上,都是在掩盖人的核心作用。法律不可能自己发出行动的命令指导我们办事,相反,法律本身却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命令,其内涵是那个颁布它的主体的价值追求。没有人的存在,法律都无法产生,更谈不上什么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了。一个法治社会,是人建立的机构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是代表人的利益的权力机关在拟订法律条文,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在贯彻法律,是披着正义法袍的法官在适用法律,同样法律也是在为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喘息。我们可以做的,唯有建立健全一套法律法规制度,在治理人员选拔上让更贤良的人来执行这个制度。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1326363这些都在证明一个事实,“统治着我们的,一直是人,而不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