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扩展资料《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不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1、要养成学习研究的习惯,融会贯通掌握制度规定。组织工作业务范围广,政策性强,涵盖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干部培养选拔、公务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方方面面。近年来,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干部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全面加强干部从严管理。这些制度规定需要组工干部熟悉掌握。2、要养成严谨细致的习惯,求真务实落实制度规定。严谨细致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一种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就是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执行干部培养选拔、公务员管理、发展党员等制度规定时,要坚持原则立场,严格标准要求,决不能放宽条件、降低标准。3、要养成勤勉敬业的习惯,以人为本执行制度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规定是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组工干部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在保证制度规定严肃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创新方式,让高冷、刻板的制度规定散发出人性的光辉。扩展资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参考资料:人民网-“养成三种习惯”严格执行组织工作制度规定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纪律制度落实(一)建立督查监督机制。委纪律检查小组、纪检监察室要建立日常督查监督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定期不定期对机关各科室和二级机构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效能低下、服务质量不高、工作纪律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贻误工作者,初次违反工作纪律,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写出书面检查并在会议上做检查,第三次违反领导进行约谈,被市纪检委以上督查组检查通报批评的,除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外,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无论是委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二级单位工作人员,都是农委系统的一员。无论哪一级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全为系统的形象。为此,机关各科室、委属二级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同时,要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不出问题。二、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一)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或有重大活动时,委领导、机关各科室、委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空岗、脱岗,值班期间遇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不得置之不理或随意处置。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外出开会、办事,一般同志要向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向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向委主要领导说明情况,说明公务内容、去向及返回时间,经许可并报委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公务,同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打招呼,私自离岗外出。凡未按规定做出说明或打招呼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病、因事请假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批准权限请销假,并将请假条报纪检监察室备案。委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需向委主要领导请假;机关各科室、委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因病或因事需要外出,必须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科室一般工作人员需要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由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上班后要及时销假。凡无故不上班者,机关工作人员按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事业单位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用工合同执行。(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不准缺席。确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参会的,必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会议期间,自觉维护会议秩序,同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严禁在会场上接打电话、交头接耳、大声喧哗,不准随意进出、随意离场,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其它事情。(四)严格规范办公秩序。系统干部职工要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工作时间离岗、串岗、脱岗聊天;严禁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内容;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但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酗酒。在非禁酒时间和场合,要提倡文明饮酒、适量饮酒,以免影响有关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处理。(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系统干部职工要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委党委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要雷厉风行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拖拖拉拉、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现象,坚决做到服务到位、督促到位、落实到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服务热情、办事周到、言行仪表文明、回答问题耐心到位,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六)严格规范公车管理。不准将公车用于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非公务活动;不准驾驶公车进行度假、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不准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准出租、出借公车供个人办私事使用;不准将公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商场、洗浴中心、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和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公车办私事。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封存停驶,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时,必须向分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委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委属二级机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委办公室对驾驶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公车私用现象。三、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工作纪律是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直接反映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面貌、工作态度,关系到全系统的整体形象。近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问题的明察暗访已成为常态化的工作,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虽然农委系统干部职工在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已有明显改进,但个别单位及工作人员政治敏锐性不强,依然我行我素、不同程度的存在庸、懒、散、漫等问题,损害了委系统的良好形象。在当前全市上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快推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委系统干部职工必须认清形势,深刻认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作为事关全委形象、事关个人形象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出色的工作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纪工作律不严、工作作风涣散、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共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参考资料:郑州市政府服务网-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的通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工作纪律是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直接反映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面貌、工作态度,关系到全系统的整体形象。近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问题的明察暗访已成为常态化的工作,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虽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在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已有明显改进,但个别单位及工作人员政治敏锐性不强,依然我行我素、不同程度的存在庸、懒、散、漫等问题,损害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良好形象。在当前全市上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必须认清形势,深刻认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作为事关全局形象、事关个人形象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出色的工作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纪工作律不严、工作作风涣散、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二、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一)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外出开会、办事,一般同志要向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向分           管局长、分管局长要向局主要领导说明情况,说明公务内容、去向及返回时间,经许可并报             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公务,同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打招呼,             私自离岗外出。凡未按规定做出说明或打招呼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病、因事请假要严格             按照程序和批准权限请销假,并将请假条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局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             事请假,需向局主要领导请假;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病或因事需要外出,必             须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科室一般工作人员需要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             导请假。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上班后要及时销             假。凡无故不上班者,机关工作人员按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事业单位人             员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用工合同执行。(二)严格规范办公秩序。系统干部职工要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工           作时间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工作时间离岗、串             岗、脱岗聊天;严禁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浏览与工作无             关的网页内容;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除             外,但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酗酒。在非禁酒时间和场合,要提             倡文明饮酒、适量饮酒,以免影响有关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处理。(三)严格规范公车管理。不准将公车用于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非公务活                动;不准驾驶公车进行度假、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不准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车用于            非公务活动;不准出租、出借公车供个人办私事使用;不准将公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商                场、洗浴中心、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和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公            车办私事。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封存停驶,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时,必须向分管            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局领导和机关各            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局办公室对驾驶员和有            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公车私用现象。(四)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不准缺席。           确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参会的,必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会议期间,自觉维护会议秩               序, 进入会场后要按指定地点就座,同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严禁在会           场上接打电话,不准随意进出、随意离场,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其它事情。(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或有重大活动时,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            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空岗、脱            岗,值班期间遇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不得置之不            理或随意处置。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值班人员的责            任。(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系统干部职工要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局党组作出的决策和            工作部署,要雷厉风行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拖拖拉拉、推诿扯皮、            拖延不办等现象,坚决做到服务到位、督促到位、落实到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            务水平,做到服务热情、办事周到、言行仪表文明、回答问题耐心到位,坚决杜绝“ 门难              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            律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纪律制度落实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无论是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土资源系统的一员。无论哪一级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形象。为此,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同时,要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不出问题。扩展资料:纪律,指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纪律作为一种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具有历史性的特点。纪律既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那么,当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纪律就必然打上阶级的烙印。纪律既然是维持人们一定关系的规则,要求一定集体成员必须执行。纪律作为一种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具有历史性的特点。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养成集体行动的习惯。他们总是成群结队地寻食打猎,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就无法进行协同活动,甚至连抵御野兽的侵袭也不可能。所以纪律就作为人们的习惯因此而产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大工业革命的到来,生产越社会化和现代化,分工越精密,协作越广泛,纪律就越重要、越发展。例如,一个现代化大企业生产的一件产品,就有成千上万个零部件,这就需要许多人相互配合、进行协同作业,也就必须制订一套具有高度科学性的工艺规程和规章制度。由此看出,纪律的演变标志着人类的进步。纪律既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那么,当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纪律就必然打上阶级的烙印。纪律是统治阶级的权利和意志的体现,各阶级总是按照他们的需要,运用手中的权力,制定出一定的纪律。所以,纪律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纪律的阶级性并非是一定存在的,对于一些不涉及阶级的集体而言,其内部纪律完全可以和阶级性无关。比如,对于一个软件开发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可以自己定义需要共同遵从的工作纪律,这时其纪律就与“阶级”毫无关系了。纪律既然是维持人们一定关系的规则,那么就要求一定集体成员必须执行。那么,它就必然带有强制性。纪律是以行为的限制、以服从为前提的。无论是象征着统治阶级权力和意志的政治纪律,还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各行各业的职业纪律;无论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还是机关团体的各种公约章程,都具有强制性。一定集体的纪律一经制定,每个成员就必须执行,违反了纪律,就要受到批评或者惩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纪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工作纪律是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直接反映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面貌、工作态度,关系到全系统的整体形象。近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问题的明察暗访已成为常态化的工作,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虽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在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已有明显改进,但个别单位及工作人员政治敏锐性不强,依然我行我素、不同程度的存在庸、懒、散、漫等问题,损害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良好形象。在当前全市上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必须认清形势,深刻认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作为事关全局形象、事关个人形象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出色的工作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纪工作律不严、工作作风涣散、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二、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一)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外出开会、办事,一般同志要向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向分管局长、分管局长要向局主要领导说明情况,说明公务内容、去向及返回时间,经许可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公务,同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打招呼,私自离岗外出。凡未按规定做出说明或打招呼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病、因事请假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批准权限请销假,并将请假条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局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需向局主要领导请假;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病或因事需要外出,必须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科室一般工作人员需要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上班后要及时销假。凡无故不上班者,机关工作人员按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事业单位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用工合同执行。(二)严格规范办公秩序。系统干部职工要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工作时间离岗、串岗、脱岗聊天;严禁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以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内容;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但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酗酒。在非禁酒时间和场合,要提倡文明饮酒、适量饮酒,以免影响有关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处理。(三)严格规范公车管理。不准将公车用于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非公务活动;不准驾驶公车进行度假、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不准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准出租、出借公车供个人办私事使用;不准将公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商场、洗浴中心、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和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公车办私事。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封存停驶,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时,必须向分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局办公室对驾驶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公车私用现象。(四)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不准缺席。确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参会的,必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会议期间,自觉维护会议秩序,进入会场后要按指定地点就座,同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严禁在会场上接打电话,不准随意进出、随意离场,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其它事情。 (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或有重大活动时,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空岗、脱岗,值班期间遇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不得置之不理或随意处置。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系统干部职工要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局党组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要雷厉风行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拖拖拉拉、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现象,坚决做到服务到位、督促到位、落实到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服务热情、办事周到、言行仪表文明、回答问题耐心到位,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纪律制度落实(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无论是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土资源系统的一员。无论哪一级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形象。为此,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同时,要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切实加强对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自己分管的工作人员纪律方面不出问题。(二)建立督查监督机制。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要建立日常督查监督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纪律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效能低下、服务质量不高、工作纪律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贻误工作者,除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外,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您好,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明确了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关系。

依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有以下的规定:1.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请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2.同时,处分决定通知及处分决定书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如何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1张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去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我凭自己的努力考入了某乡镇机关,被分配在该镇党办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有时会在媒体上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因违反了党的纪律而受到了组织的处分的报道。我想请教一下,组织上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对执行处分决定还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卫然 卫然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如何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2张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121条,122条,123条对于党组织失职行为有以下明确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扩展资料: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2,党组织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3,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上、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扩展资料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处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要开除党籍。2、对造成巨大损失负有各种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即按照对造成重大损失负各种领导责任者应受的党纪处分,加一档处分。3、对于造成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4、对于那些构不成重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酌情给予党纪处分。5、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官僚主义问题处理。第六条 对于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对于按分则规定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职渎职错误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的失职行为包括:1、(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玩忽职守的。2、(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的组织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职责的。3、(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失职的。4、(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5、(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扩展资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失职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关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的组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2,党组织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3,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上、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扩展资料党的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指党组织或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党的工作中包括党的群众工作中,不履行或正确不履行管党治党等职责,给党的事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新条例中主要规定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和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部分违纪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照规定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照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职渎职错误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七)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八)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九)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十)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十二)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十四)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十五)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十六)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十七)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十八)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扩展资料:党组织有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