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里公司法

有违法的地方:1,股东大会选举更换了董事长,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的。2,选举更换了全部监事,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不低于1/3,而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而股东大会更换了所有监事,不对。3,更换了公司的经理。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着解聘的。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经理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4,与其他公司合并的事项是不能通过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需要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2/3以上代表权同意才可以的。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题中,只具备20%的货币出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实际操作中,董事长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不是食品公司推荐。2、丁某无资格作董事长。因为公司法147条: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汪某不可以作公司经理。(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B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5、如有帮助,敬请采纳。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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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经济法是一个大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统计法、会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保险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审计法、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1)至少1050万股。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3)临时股东大会协议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属于特别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第三这两项决议未在通知中表明,不得作出决议。望采纳,不足之处望指正。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1)合法(2)无效。原因如下:1、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因为A反对,F、G未参加,因此通过的议案未能满足“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p>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这个规定,30%的反对,20%的弃权,50%的同意修改章程,没有达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这个要求,所以是这个议案是无效的 追问 那第一个问题呢? 追答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一个问题是合法有效记得给我加分

这个我就有了了解的啊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合同法属于民法门类中的债权一类,公司法属于商法。而经济法则是对在经济活动中需要适用的法律一个统称而已。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你好,属于民商法,公司法属于商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