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同问题

  由你们签字盖章的那个合同有效。但必须关注一个问题  即国家法律针对霸王条款的一些规定。其实这两个(事先签好的合同、托运单)都可以作为双方的一个约定。只不过托运单的约定应该在大合同的范围之内,简言之,填写托运单是在大合同被执行的条件下才发生的。  托运单上注明的条款(绝大大多数运输公司都会注明,如果不投保将会按照运费的几倍进行赔偿,大致也就在2-6倍),有关赔偿的这条,包括过了多少时间的追溯期运输公司概不负责等等说法,其实在法律上都是霸王条款,如果真的起诉的时候很难有立足之地。而目前法律中有关货品损伤的约定大致是“只要托运方能够提供货物价值方面的文件,那么运输方就应该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但如果托运方已经投保,那么就应该按照当时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另外,大合同中,你规定按照货值的1.2倍赔偿,也同样属于霸王条款。如果真的出现大的问题,双方诉诸法律,也不会得到支持。  但如果小额的破损,你放心,如果货运部还想拉你的货品,他们是肯定会认赔的,关键就是在长期的合作中出现的大的破损。这点,你可以这么来做。  1. 要求货运部购买统一的保险。  这个在物流行业非常普遍,一般的成型的货运部均会购买这种保险,形式也非常简单,一次性交给保险公司1-5万元,保险公司会承诺一年3000-7000万的赔付,而且报保险的条款也比较松,只要证明文件齐全,在发车后3天内登记即可。所以这种保险也大受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好评。  有了这个保险,大宗的事故,基本有保险公司兜着,保险公司免赔的部分,货运部再负担,也就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了。  2. 稍微调一下运费,在大合同中注明,运费中已经包含保险费,费率啥的可以模糊一些。在托运书填写的时候,尽量写清品名。别含糊的写“电脑”最好写“Dell ****笔记本”等比较清楚的品名,就是为了万一发生问题之后,提供价值证明比较方便。  3. 既然你认为对方的托运单上的背书是霸王条款,那么你可以不填写,在大合同的附件中你可以设计一下双方的交接文件模式,每次对方提货的时候,由对方指定的人在你的文件上签字确认,原件留存你处。这样就避免两个“合同”执行标准不一的扯皮。你设计的这个交接文件,甚至可以用无碳复写纸打印,这样多几联也可以作为收货客户签收之用,即规避了风险,又提升自己企业的层次(纸上还可标注你企业的logo,或者销售电话啥的,最终给到收货客户签收,收货人感觉你的公司也是蛮正规的,比给他们一张货运部的皱巴巴的单据要好得多。)

按协议赔偿.其实你们不用填写托运书的呢,直接签立运输合同就可以了.每发一单就签立一个合同.我们这里也是这样操作的.天天发货,这个少不了啊~

1.所签合同要合理合同中要考虑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目标,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只考虑一方赚钱而使另一方无利可图,这样的合同即使签下来,履约中也会出现各种问题。实践证明,如果双方的理念一致,所签合同的目标相同,履约中一般就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即使有问题也较容易解决。2.所签合同要完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任何一方如在签约前考虑不周或者准备不足,都有可能在未来执行合同时出现问题。此外合同的执行标准及衡量标准,是客户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签约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大量的合同根本未对此作出规定,导致双方在执行合同或对所提供的服务方面产生争议。3.服务范围要明确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忽视服务范围的重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第一次合作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服务范围”作明确的界定,包括如何为客户提供长期的物流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到何种程度及服务的期限,总之要对服务范围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否则,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要干什么都不清楚,而客户也不清楚支付的是什么服务费用。服务范围应详细描述有关货物的物理特征,所有装卸、搬运和运输要求、运输方式、信息流和物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4.不要误导客户第三方物流企业不要为了争取客户而使其产生误解,将物流服务视为灵丹妙药,认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将客户所有的毛病都连根治愈。应让客户认识到,没有一个物流方案能十全十美地解决企业的全部问题;即使要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也需要详尽的策划、充足的时间,以及付诸实施这样一个过程,最终才能见效。5.避免操之过急许多企业在尚未做好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就去寻求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帮助,并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寄予过高的期望,匆匆签约。或许这些企业有太多的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样做往往带来忙中必然出错的后果。6.合同要具有可行性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企业,签约前应向有关专家咨询,甚至请他们参与谈判,分析企业生产和管理的特殊性、特殊要求及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避免留下难以弥补的后患。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过努力仍无法做到的方面,千万不要轻易承诺。7.必须考虑经济性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和签订的协议影响最终能产生效益的项目,而适当水平的物流成本开支必然与所期望的服务表现有关。要取得物流企业的领导地位,关键是要掌握使自己的能力与关键客户的期望和需求相匹配的艺术,对客户的承诺是形成物流战略的核心。一个完善战略的形成,需要具有对欲实现所选方案的服务水平所需成本的估算能力。8.条款要有可塑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签订协议时,要掌握好一种尺度,即达到何种水平。比较好的尺度是将合同拟订在中间性的、可改进的程度上,而非最终方案的程度上,以便为今后几年留出调整、改进的余地。合同条款要订好,要有保护措施,不要轻易订立那种没有除外责任、没有责任限制的条款,否则将收取很少的费用而承担无限的责任;不要轻易承担严格责任制条款,而要争取过失责任制条款。

无论是运营专家、仓库工人、国际贸易专家、零售物流专家还是销售代表,都是有能力创造提升物流速度的人,增加供应链工作效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物流外包对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有很大的帮助,但在进行物流外包时有许多注意事项。1.严格筛选物流供应商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应从长远的发展的眼光去选择。达到合作共赢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物流供应商的时候,应从物流供应商综合实力着眼。如服务是否有保证,及时交货率是多少,信息是否对接,是否有专职的客服经理和客服团队,如何管理外包运输车辆,如何管理外包运输车辆等等,在选择物流供应商之前,对物流公司的考核对以后的合作至关重要。2.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一般可与外包商签定两份协议,一份为框架协议,规定一些非操作性的法律问题,如赔偿、保险、不可抗力、保密、解约等,一份为具体的操作协议,对所有的服务范围和服务细节进行具体的描述,不要出现模棱两可的承诺,如“根据客户的要求,尽量协助客户进行搬运服务”,由于没有明确的确定,在实际运作中就会产生歧义,外包商认为可以不搬,而需求方认为应该搬等,所以在签定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3.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当建立合作关系后,依据既定合约,充分沟通协商、详细列举绩效考核标准,并对此达成一致。绩效评估和衡量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不断更新以适应企业总体战略的需要,促进战略的逐步实施和创造竞争优势。实施外包变革是一个长期的、艰巨而又曲折的过程,合约的签订只是外包的开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对完成的活动进行考核,甚至包括外包决策,使每个步骤都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确保变革的有效性,企业不断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目的是促使供应商的核心能力得到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4.提前解决潜在问题建立外包合作关系后,认真细致地考虑未来发生的变化及潜在的问题,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要提出解决方案。在物流外包方面,文化、思想的多样化、差异性具有特殊作用,思想越趋于一致,企业越比供应商更容易出现工作官僚化,有时企业内部物流经理会把供应商当作威胁自己地位的竞争对手。5.服务监控到位外包后如监控不到位,外包商可能就会由于这方面哪方面的原因不能按协议操作,如资源没有及时到位,重视程度下降等,都可能会影响到物流质量,只有不断的监控和督促,外包商的服务质量才能不断提高,才不致使物流操作失控。6.信息沟通到位外包是否成功,信息沟通和共享非常重要,企业有需求有问题要及时告知外包商,要告诉外包商哪儿做得不好,哪儿做得好,哪儿需要改进,发货预测也要提前通知外包商早做准备,如促销期间货量突然增大,外包商如不提前准备肯定会造成措手不及,导致物流服务不能满足需求。7.物流外包专员与外包商优化物流运作模式外包专员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不断研究和优化物流的运作模式,使之符合企业的发展,并要求外包商不断改进和提高,物流顾问,有现成的物流运作流程和模式,能很容易的实现外包商的平稳过渡,减少更换外包商带来的波动,而且对现有的外包商也是一很好的威慑力。物流外包是一种发展趋势,是企业成长过程中迅速发展的一重要手段和方法。虽然外包有许多便利,但外包不是万能药,在选择外包时,我们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外包模式和推进计划,不可一刀切。

注意事项: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5)货物的重量;(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8)收货地点;(9)违约责任;(10)费用的承担;(11)包装要求;(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3)货物的名称;(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5)承运日期;(6)运到期限;(7)运输费用;(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一个打工的有啥责任 ?你代表的是你公司!懂?

对于接受货物的一方应当要求你的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你的公司也应当承担。你和你的公司之间只是雇佣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雇佣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管雇员有没有错,雇主都要承担责任。除非在雇员是故意的情况下雇员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你的描述,你没有任何的过错,因此你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毕竟货物受损害,因为你代表你的公司和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因此运输公司有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的义务,因此货物损害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所以你的公司在赔偿买货方受到的损失后有权向运输公司追偿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你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你的公司是被代理人,责任由其承担。你也可以依据运输协议,向承运驾驶员追偿。

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主要法律依据目前,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有关物流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首先,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中,由于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如以运输这一主要物流功能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作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前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运输、仓储、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等。(2)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3)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如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可能处于代理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调整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与其他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当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比如我国《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则专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办理相关运输业务时要遵守这些特殊规定。

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需要注意订立的注意事项。本文为您详细讲述。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有: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 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三、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 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六、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七、货损赔偿方面 1、赔偿额的计算 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限额赔偿 注意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因此,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以就货物的损失赔偿事先进行约定,以便于及时处理损害赔偿。 3、保价运输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价值承运,就应当按价值赔偿;按重量承运,就应按重量赔偿。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 八、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其他注意事项 订立运输合同应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 1、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 2、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 3、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知识总结:货物运输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其他的注意事项是为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各方面的细节,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