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这个东西你要是税务局里面有人的话,老好弄了,这里弄到的也未必就是能实施的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新办企业如果要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不过,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筹划空间。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符合两条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只有同时符合“新注册成立”和“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两个条件,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相关优惠。 多年来,国家对新办企业给予了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行业性优惠、地区性优惠、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行业性优惠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等等;地区性优惠主要是“老、少、边、穷”地区;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主要是西部地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 同时,分立、合并、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合理筹划享受优惠 然而,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筹划空间。 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大货币性资产投入,降低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假设现有A软件生产企业已获利5年,税收优惠已到期,就可以考虑注销A企业,新成立B企业。A企业原有办公用房价值100万元,计算机设备20万元,共有固定资产120万元,还有专利权100万元,非专利技术1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达320万元。那么,只要再投入货币资金960万元,使B企业注册资金为1280万元,且非货币性资产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B企业就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资金受限,上述思路难以实现,同样可以筹划。 假设A企业仅有货币资金660万元,又无法贷款、借款融通资金,就可以考虑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划给B企业。另投入货币资金660万元,使B注册资金达到880万元,而非货币性资产为2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可以享受优惠。B企业拥有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完全可以取代A企业发展业务,A企业只要把办公场地租给B企业就可以了。 假设A企业货币资金还少些,仅有360万元,怎么办呢?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的思路不变,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划给B企业,再投入货币资金360万元,则B企业注册资金达480万元。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为1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还能满足B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B企业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向A企业购买,只能走迂回路线。 相关文件第二条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直接购买只能导致B企业优惠的停止。 A企业可以先将非权利技术卖给长期合作的友好企业C企业,B企业再从C企业购买,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不过,此时应充分考虑筹划的风险性。由于在操作链条中出现了C企业,很难保证核心技术不失密,一旦失密就将导致企业失去竞争力,那可不是税收优惠能补偿的。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及“非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的事先谋划和对策。从上述概念可知,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收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是聘请税务顾问代理;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因此,任何一家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合理节税或避税,从而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净利。反之,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会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以下结合本人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500万元。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若进行税收筹划

1.该企业做法不可行。2.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是甲企业与购货方无实际业务关系,构成虚假业务。3.在实际筹划中要始终遵循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合理筹划,否则将会是违法行为。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及“非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的事先谋划和对策。从上述概念可知,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收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是聘请税务顾问代理;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因此,任何一家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合理节税或避税,从而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净利。反之,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会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以下结合本人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500万元。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若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该企业利润有200万以上,所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去年:200万*25%=50万今年应为400万*25%=100万所以应补缴50万。应该是这样算…………

1、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可以按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预缴。而非上一年度企业实现的利润,这两者是有区别的。除非企业实的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2、假设你这里是应纳税所得额。则要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并在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3、在汇算清缴时,你应补税(400-200)*33%=66万元。 新税法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所以如果是这以年的年度清算,都是这个税率。现在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为25%,

如果是按33%的税率的话,上一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为66万元,每月预缴的所得税为66/12万元。本年应缴所得税132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132-66=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