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是一种常见多发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多种肠道病毒都能引起,EV71病毒是其中的一种。一般全年均有发生,5—7月为高发期。手足口病一般症状较轻,大多数患者发病时,往往先出现发烧症状,手掌心、脚掌心出现斑丘疹和疱疹(疹子周围可发红),口腔粘膜出现疱疹和/或溃疡,疼痛明显。部分患者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少数患者病情较重,可并发脑炎、脑膜炎、心肌炎、肺炎等,如不及时治疗可危及生命。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多,主要通过密切接触病人的粪便、疱疹液和呼吸道分泌物(如打喷嚏喷的飞沫等)及被污染的手、毛巾、手绢、牙杯、玩具、餐具、奶瓶、床上用品等而感染。手足口病目前没有疫苗,但只要早发现、早治疗,是完全可防可治的。婴幼儿和儿童普遍多发,3岁及3岁以下婴幼儿更容易得病。由于成人的免疫系统较完善,成人一旦感染一般不发病,也无任何症状。但感染后会传播病毒,因此成人也需要做好防护,避免传染给孩子。

手足口病的预防重点:1.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避免接触患病儿童。2.看护人接触儿童前、替幼童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均要洗手,并妥善处理污物。3.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4.本病流行期间不宜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勤晒衣被。5.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患儿不要接触其他儿童,父母要及时对患儿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儿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轻症患儿不必住院,宜居家治疗、休息,以减少交叉感染。6.每日对玩具、个人卫生用具、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7.托幼单位每日进行晨检,发现可疑患儿时,采取及时送诊、居家休息的措施;对患儿所用的物品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8.患儿增多时,要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可决定采取托幼机构或小学放假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是以人的健康为目的,家庭为单位,需求为导向,合理和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为重点(包括外来人口),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地段医院是主要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应通过自身的功能转换定位、更新管理体制、调整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建设成社区卫生工作网络,完善健康档案并发挥其信息引导功能,从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社区预防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内容  1、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急性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急性传染病病例报告、核实和统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开展社区内医疗机构及居民的漏报调查,急性传染病病例的个案调查、访视与管理,疫点处理和管理,开展社区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和原因不明性疾病暴发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开展重点传染病监测,包括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的采样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设肠道专科门诊和肝炎专科门诊等。  (2)免疫预防:重点是计划免疫工作。及时掌握免疫服务对象,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疫苗和冷链管理,开展免疫接种门诊,实施免疫接种工作;常规免疫接种率调查,计划免疫资料管理;免疫预防相关疾病的发现、监测和报告;预防接种反应与事故的发现、登记、报告与处理;协助开展人群免疫状况、疫苗效果评价等工作。  (3)结核病防治:结核病病情的发现和报告;疑似或确诊病人的转诊;及时掌握非住院病人情况,对非住院病人治疗、随访和管理,对家庭督导员培训、指导和督促家庭督导员管理病人;结防资料登记、汇总和上报。  (4)寄生虫病防治:“四热”病人血检,血片疟原虫阳性登记和监测;丝虫病纵向监测及晚期病人治疗;“三病”检疫,阳性者假定性治疗;开展肠道寄生虫病防治等。  (5)病媒消毒:卫生害虫与城市害虫虫情监测,害虫生态学及抗药性监测的标本采集;害虫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感染性疾病疫点消毒(终末及随访消毒);家庭病床消毒监测管理;托幼机构、托老机构等预防性消毒管理。  (6)性病、艾滋病防制:性病病例报告、登记和统计;HIV/AIDS病人的医学指导与服务、随访、咨询和管理工作;开展性病、艾滋病的大众健康教育、咨询及行为干预工作;协助开展性病、艾滋病专项监测和管理工作。  (7)流动人口管理:除按上述(1)、(2)、(3)、(4)、(5)、(6)、做好流动人口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外,还需为外来人口进行健康检查;开展防病宣传教育等工作。  2、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  (1)信息和监测: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包括核心部分和专项部分;人群高血压测量,包括对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肿瘤监测,包括发病、死亡和现患情况调查和随访;高危人群癌症早发现组织管理,包括肝癌、胃癌、肠癌、乳腺癌高危人群监测随访的组织和管理。  (2)健康教育:针对吸烟、酗酒、高血压、不平衡饮食、肥胖、静坐习惯和精神压力等危险因素,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3)慢性病病人管理:高血压病人分级管理,癌症病人分级管理,I型和II型糖尿病病人管理,慢阻肺病人管理,骨关节疾病病人管理。  3、学校预防保健:建立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学生健康和学校环境卫生监测,包括体格检查、因病缺课监测、教室和课桌椅监测;学生生长发育评估;学生常见病监测与防治,包括沙眼、视力不良、营养不良和肥胖、肠道蠕虫、贫血和龋齿的监测和防治;学校午餐营养和食品卫生,包括平衡膳食指导,食品安全和卫生指导;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和学校健康促进工作,建立健康促进学校调查影响学生健康危险因素。  4、营养与食品卫生:食品卫生和营养健康教育,包括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病原微生物、环境污染物)、食物中毒的原因和预防、营养不良的原因(包括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度)、平衡膳食;特殊人群营养饮食指导,包括老年人、婴幼儿、孕妇、高血压病人、糖尿病病人饮食指导;碘缺乏病监测,包括盐碘和尿碘监测组织管理。  5、环境与职业卫生:掌握饮用水水质情况,开展土井消毒监测和管理;室内污染控制,开展厨房油烟、家庭装潢和被动吸烟危害预防的健康指导;家庭化学物安全指导,开展除虫剂、燃料、溶剂、洗涤剂和化妆品指导;意外伤害控制,开展预防交通安全和煤气中毒的健康教育;小企业职业卫生服务,开展监测采样、职业卫生档案、健康咨询;职业病病人访视,包括尘肺和慢性中毒随访。  6、生命统计:出生调查统计,掌握人口出生情况及人口学信息;死因调查统计,对在家亡者出具死亡推断书,访问死者家庭调查死因,掌握在家死亡信息;婴儿死亡复核调查。  7、精神病防治:收集和汇总精神病人有关资料,统计并填写报表;设立“精神病专科门诊:“开展防治、康复和宣教;指导工疗站的康复治疗,指导基层人员看护和管理病人,落实康复措施等。  8、牙防:开展口腔卫生宣教,建立牙防资料;完成中、小学和幼儿园儿童牙病矫治;进行全年龄段牙病监测;指导基层人员开展牙防工作。  9、眼防:开展防盲治盲,对60岁以上老人作视力检查,掌握新发盲人情况,动员手术治疗降低盲率;防治急性结膜炎,管理公共场所,疫情登记和报告;定期组织儿童查视,防治弱视和低视力;开展近视、沙眼、外伤和职业性眼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等。  (二)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工作内容  1、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急性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掌握、核实和报告传染病病情;协助进行疫点调查和处理,协助漏报调查;协助开展病人访视和个案调查,病原携带者、接触者跟踪;开展防治传染病宣教等。  (2)免疫预防:掌握免疫服务对象的接种情况,动员外来儿童接种,发放接种通知;发现和报告计划免疫相应疾病的疑似病例;协助免疫接种率调查和监测等。  (3)结核病防治:发现、转诊并报告疑似病例,掌握外来流动人口检查对象;掌握非住院化疗病人,督导短程化疗;指导和督促家庭督导员管理病人;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防知识宣教等。  (4)寄生虫病防治:发现并报告“四热”疑似病例;掌握疟疾监测对象,疟疾疫点灭蚊,对疟疾现症病人督导治疗;掌握丝虫病监测对象,晚期丝虫病人随访;掌握“三病”检疫对象并动员检疫等。  2、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  (1)信息和随访:协助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定期随访;社区居民和高危人群测血压;肿瘤现患病人随访。  (2)健康教育:针对烟、酗酒、高血压、不平衡饮食、肥胖、静坐习惯和精神压力等危险因素,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3)慢性病病人管理:协助开展高血压病人分级管理,癌症病人分级管理,I型和II型糖尿病病人管理,慢阻肺病人管理,骨关节疾病病人管理。  3、学校预防保健:掌握学校基本情况并协助建立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协助开展学生健康和学校环境卫生监测;协助开展学生常见病监测与防治;指导学校午餐营养和食品卫生;配合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和学校健康促进工作。  4、营养与食品卫生:劝阻家庭自办酒席,开展合理营养宣传。  5、环境与职业卫生:督促落实土井消毒并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开展社区基层的预防煤气中毒和交通安全的健康教育;开展职业病病人访视,包括尘肺和慢性中毒随访。  6、精神病防治:掌握精神病患者病情动态,新发、迁入迁出、死亡、失踪病例登记,填报有关报表;实施精防康复方案,定期访视和记录;指导家庭看护网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教。  7、牙病防治:掌握口腔健康情况;对牙病患者随访和督促治疗;开展口腔健康教育。  8、眼病防治:60以上老人视力检查和报盲;眼外伤、一般眼病的简单处理,随访和督促治疗;协助建立眼病资料;开展防治眼病宣教,动员可治盲人积极治疗。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更好地发挥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监测系统的作用,特制定本监测方案。一、监测目的1.及时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采取措施防止病毒传播,保持无脊灰状态。2.及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以下简称VDPV)及其循环,采取措施控制病毒进一步传播。3.评价免疫工作质量,发现薄弱环节。4.监测脊灰病毒变异情况,为调整疫苗免疫策略提供依据。二、监测内容(一)监测病例定义1.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1)脊髓灰质炎;(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5)神经根炎;(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7)单神经炎;(8)神经丛炎;(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11)急性多发性肌炎;(12)肉毒中毒;(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14)短暂性肢体麻痹。2.高危AFP病例年龄小于5岁、接种OPV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的AFP病例;或临床怀疑为脊灰的病例。3.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间间隔2个月以内。4.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简称VDPV病例)AFP病例大便标本分离到VDPV。该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全基因序列变异介于1%~15%之间 。如发生2例或2例以上相关的VDPV病例,则视为VDPV循环(cVDPVs)。(二)病例分类标准AFP病例分类参照WHO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根据脊灰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临床等资料对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附图,AFP病例分类流程图)。1.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为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2.VDPV病例:从大便标本中分离出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3.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凡是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的病例;(2)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4.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三、监测内容(一)AFP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到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家长姓名、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麻痹日期、临床初步诊断等。县级疾控机构应建立AFP病例专报记录本(表样参照附表,表1),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二)主动监测1.AFP主动监测医院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均为AFP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人口集中的乡级医院每旬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交通不便以及边远的乡级医院也应定期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各省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主动监测医院范围。2.主动监测工作的内容(1)AFP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本院的AFP病例的主动搜索;县级疾控机构应每旬对辖区内AFP主动监测医院开展主动搜索。(2)开展主动监测时,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院的儿科、神经内科(或内科)、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AFP病例,应按要求开展调查和报告。AFP主动监测医院应于次旬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辖区县级疾控机构报告“AFP监测医院旬报表”(附表,表2);AFP主动监测医院如经过核实未发现就诊AFP病例,应进行 “零” 病例报告。县、市级疾控机构分别于次旬3、6日前以网络数据库形式逐级上报“AFP监测医院旬报汇总表” (附表,表3)。县级疾控机构对监测医院进行AFP病例主动监测时应填写“AFP病例主动监测记录表”(附表,表4),并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主动监测结果录入数据库,形成汇总数据,通过网络逐级上报。(三)病例调查1.个案调查接到AFP病例报告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在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表5)。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1)了解发病过程:应了解麻痹发生时间、是否有发热/腹泻、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外伤或注射史、就诊过程、OPV服苗史等。(2)进行神经学检查: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3)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2.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详见《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卫疾控免疫[1999]第63号)。3.VDPV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等的调查对于VDPV病例、VDPV循环病例和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除进行个案调查外,还应到病例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当地OPV接种情况,并结合其年龄、临床表现等特征,判定其危险性,决定其后续关注程度。调查内容详见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另行下发)。(四)AFP病例随访1.在麻痹发生60天后,要对所报告的AFP病例进行随访。随访由县或市级疾控机构完成,随访必须要见到病例本人,建议随访者为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人员。2.随访时要填写“AFP病例麻痹随访表”(附表,表6),随访表填写完成后要及时(麻痹75天内)上报市、省级疾控机构。3.在病例首次进行个案调查时没有明确临床诊断的病例,力求在随访时能够得出明确诊断,以补充个案资料。必要时组织省级专家组专家进行访视。(五)AFP病例的专家诊断各省应成立由具有AFP诊断经验的流行病学、病毒学、临床医学(神经内科、儿科、传染病学)等方面专家组成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定期开展诊断工作,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工作规范》(卫疾控免疫[1999]第63号)。(六)实验室监测1.AFP病例标本的采集对所有AFP病例应采集双份大便标本用于病毒分离。标本的采集要求是:在麻痹出现后14天内采集;两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每份标本重量≥5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2.接触者标本的采集(1)AFP病例接触者:以下情况应采集AFP病例的5名接触者(原则上5岁以下)大便标本。1)每年AFP病例大便标本数少于150份的省;2)未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的AFP病例;3)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AFP病例;4)死亡的AFP病例。(2)VDPV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接触者对于VDPV病例、VDPV循环病例和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其接触者标本的采集要求见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3.原始标本运送(1)标本采集后要在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完整。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2)采集的标本应有完整的登记资料,一并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标本标签登记要清楚,标本送检表项目要填写完整(附表,表7)。4.省级实验室检测(1)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后要及时进行标本登记、编号,并于-20℃保存备检。(2)省级脊灰实验室要按照WHO《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现行版)进行病毒分离及型别鉴定。5.阳性分离物运送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分离定型后14天内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送达国家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冻运送,在送达国家脊灰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必须完整。标本的运送同时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6.国家级实验室检测国家脊灰实验室应按照《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采用PCR、ELISA方法对送检标本进行脊灰病毒型内鉴定。对上述两种方法结果异常的毒株进行VP1区核苷酸序列测定和分析。7.结果报告与反馈(1)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收到标本后28天内将标本检测结果,包括脊灰病毒阴性、脊灰病毒阳性型别和非脊灰肠道病毒(NPEV),反馈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2)国家级脊灰实验室要将脊灰病毒型内鉴定于7天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省级脊灰实验室,省级脊灰实验室要将国家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3)需进行测序的标本,国家级脊灰实验室要在型内鉴定结果后14天内完成并将测序结果反馈省级脊灰实验室。(七)疫情处理当发生高变异株AFP病例、VDPV病例、VDPV循环病例或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时,应按照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八)AFP监测评价指标及资料分析1.监测系统评价指标(1)监测的敏感性— 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1/10万。(2)监测的及时性— 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80%;— 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80%;— AFP病例14天内双份合格大便标本采集率≥80%;— AFP病例大便标本7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及时率≥80%;— 省级脊灰实验室28天内完成AFP病例大便病毒分离及时率≥80%;— 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80%;— 国家脊灰实验室7天内完成省级送达的阳性分离物型内鉴别的及时率≥80%;— 需进行核酸序列分析的阳性分离物应在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后14天完成序列检测;— AFP病例麻痹60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80%;— 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80%;(3)监测的完整性— 省级对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国家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临床符合病例的复核率达到100%;— 旬报完整性 实际监测报告数/应监测报告数×100%(应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 主动监测报表完整性实际监测报告数/应监测报告数×100%(应监测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2.监测系统资料分析(1)AFP病例流行病学分布以县、市或省为单位绘制病例散点图;以市地为单位统计AFP发病率。每年重点分析15岁以下人口已达10万而AFP报告发病率<1/10万的地区,寻找原因。也可对15岁以下人口累计人口已达10万而没有AFP病例报告(或报告敏感性较低)的县级单位进行分析,寻找原因。分析病例的年龄构成和时间分布。(2)AFP病例免疫史计算AFP病例OPV“零”剂次免疫、未全程免疫、全程免疫和不详所占比例,分析儿童未全程免疫原因,重点分析“零”剂次免疫儿童。(3)AFP病例大便标本采集及检测结果计算未采集、采集单份、双份标本病例所占比例,脊灰病毒阳性率、各型别分离数,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率等。(4)分析AFP监测系统及时性、完整性计算相关的监测指标,评价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分析存在的问题。3.工作质量评价(1)个案调查表、随访表填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项、有无逻辑错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2)省、市级是否定期对基层的AFP病例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导。(3)省级AFP专家诊断小组活动频次、活动的及时性以及资料完整性。(九)资料管理与信息反馈1.资料管理各级疾控机构要将所有的AFP监测资料(电话报告记录、旬报、主动监测报表、个案调查表、随访表、AFP病例专家诊断资料、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等调查资料、AFP病例标本送检表、AFP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记录、AFP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等)至少每年度整理一次,归档保存。同时做好AFP监测网络数据库的备份和保存。相关资料的至少保存至全球证实消灭脊灰后。2.信息反馈与交流(1)国家和省级应定期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到下级疾控机构。反馈可采用简报、通报等方式。内容应包括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2)各级对AFP监测问题应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十)异地AFP病例监测管理1.异地AFP病例是指非本地户籍的AFP病例。如病例麻痹前在本地居住35天以上,则不属于异地AFP病例。异地AFP病例归属原居住地县级以上疾控机构管理。异地病例可分为跨省异地AFP病例和本省异地AFP病例(跨县或跨市)。2.异地AFP病例的报告、调查、采样送检、随访等各项监测工作,由病例暂住地的县级以上疾控机构负责完成。病例标本检测由采样送检单位所在的省级脊灰实验室负责。3.省级疾控机构收到报告的异地AFP病例后,应及时将病例资料(个案调查表等)传真并邮寄报告病例归属地省级(跨省异地AFP病例)或市级(本省异地AFP病例)疾控机构。异地AFP病例实验室结果,由省级脊灰实验室传真并邮寄报告病例归属地省级(跨省异地AFP病例)或市级(本省异地AFP病例)疾控机构。4.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接到异地报告的AFP病例后,应及时与病例当时所在地省级(跨省异地AFP病例)或县级(本省异地AFP病例)疾控机构沟通,收集该病例的个案、病案、实验室、随访等资料进行综合管理。各相关疾控机构,特别是省级疾控机构,应协助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做好异地AFP病例的各项监测工作。四、各级职责(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分析、公布和反馈全国AFP监测情况;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全国监测进展;负责对省级AFP病例监测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部组织国家级AFP病例专家诊断和分类活动;负责国家级脊灰实验室管理,确保监测质量;组织对VDPV循环病例或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对国家维持无脊灰策略与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并分析县、市级上报资料,对AFP病例实行个案管理;每月定期将本省病例监测资料传送国家级疾控机构;监督、指导各地AFP各项监测活动的开展;对市、县级疾控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与评价,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级疾控机构反馈;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省监测薄弱地区和高危人群,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组织对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VDPV病例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省级脊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监测质量;评价本省AFP监测状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本省维持无脊灰策略与措施的建议;与国家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异地AFP病例报告、调查及其它相关事宜。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辖区内县级疾控机构及有关医疗机构AFP病例疫情报告及个案调查表,对县级疾控机构报告的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监督、指导县级各项监测活动的开展;负责对县级疾控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监测辖区内病例的发生情况,参与高危AFP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评价辖区内病例监测现状,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辖区内AFP病例报告,按规定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开展AFP病例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及病例随访工作;负责辖区内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AFP监测的培训;对辖区内病例监测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评价监测质量,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监测工作情况。(五)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医院AFP病例发现与报告工作;制定本单位监测报告程序和工作制度,在本单位开展病例的主动监测;在疾控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预防保健科、儿科、神经内科、传染科、病案室等相关科室和人员的AFP监测培训;协助疾控机构进行AFP病例调查、标本采集并开展主动监测工作;收集、补充AFP病例的临床资料,提供给辖区疾控机构。(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AFP监测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必须经费,对辖区监测工作进行评估、督导与考核。 参考资料: 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

截止2019年,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在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在2013年6月29日进行过一次修改调整,但是因为修改的幅度不大,所以不算是修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截至2019年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2004年进行的最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扩展资料: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法律防备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发生: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2013年11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现行版本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扩展资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您好!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在201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颁布实施的。谢谢阅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课件]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操作手册-免疫预防1PPT 第1张

通过施行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1] 最新调整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2013年11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2] 所以目前使用的是:2013年最后修订的

[课件]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操作手册-免疫预防1PPT 第2张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5个职能科室和12个业务科室:(一)5个职能科室1、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中心日常工作,协助中心领导组织、管理、处理全中心各项业务及事务;负责中心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管理;负责文件处理、信息收发、打印、档案、图书资料管理、机要保密、印鉴管理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负责临时工管理、信访、接待、外事等工作。2、人事科负责中心定编、定岗、定责;负责任免、考核、奖惩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资管理、计划、调整、晋级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评审组织工作;负责起草中心总支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文件;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计划生育、老干、统战、再就业、扶贫、考勤、统计等工作。3、财务科负责单位财务制度的拟订、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负责财务(含结控项目、艾滋病控制项目财务)、物价、医保、住房公积金、国有固定资产和物质(含体检表、健康证)管理;负责会计核算、收入、支出管理、收费、票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督导下级项目财务工作的开展;负责有关材料(如试剂、生物制品等)的验收入库管理;负责有关接待物质准备,监督检查相关科室收费和物价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心主任会议报告财务执行情况。4、后勤保卫科负责协助中心采购领导小组,做好房屋维修、办公用品供应与维修、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有关后勤物品、药械的保管;负责中心绿化、花化、清洁卫生和院内创建工作;负责中心水、电、气和冷暖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和法制教育、出租门面管理;负责中心法制教育宣传,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总结单位治安保卫情况,并及时上报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5、科技教育科负责制定中心科技教育规划;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负责论文收集、审核及科研申报工作;负责疾控网页维护、更新及计算机维护工作,重要仪器专人专管;负责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实习生管理工作。(二)12个业务科室1、性病艾滋病防治科负责制定全市性病、艾滋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全市性病、艾滋病防治人员技术培训;负责对艾滋病疫情及高危人群进行监测;负责实施艾滋病控制技术措施,指导考核下级疾控机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参与评估艾滋病、性病防治效果;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艾滋病防治有关项目工作任务,并督导县级项目工作的开展。2、流行病防治科负责传染病传播因素监测、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预测预警;负责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负责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确证、预警预报、现场应急处置及危害评估;负责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分析;负责重点传染病监测,培训指导下级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监测与管理,开展寄生虫宿主与媒介调查与控制,调查处理暴发疫情,进行综合防治与评估。3、血吸虫病防治科负责协助市血防办制订全市防治工作计划并指导县级制订防治计划;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农场开展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审核各县市农场流行乡镇、流行行政村的疫情分类及其变动情况,对新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进行考核验收;负责参与本市突发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对本市出现的新疫情、新疫点和疫情回升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指导县市区农场做好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开展应用研究,推广血防新成果新技术;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农场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负责审核、汇总、分析、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承担市城区(武陵区、柳叶湖度假区、德山开发区)血防工作;4、结核病防治科负责制定全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方案,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负责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痰涂片检查的质量控制与业务指导;负责结核病预防控制有关人员技术培训;负责组织落实结核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参与评估结核病防治效果;负责指导与考核下级疾控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5、学校卫生与慢性及非传染性疾病干预科负责执行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规划及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学生常见病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工作;实施、评价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措施;负责落实慢性非传染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及方案,组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危险因素监测,筛查高危人群;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措施,考核与评价防控效果。6、免疫规划科负责制订本地区免疫工作规划,并指导各县区市贯彻实施;负责全市疫苗使用计划,保管、分发和运输疫苗,坚持冷链运转,完成网络直报;负责组织实施并规范管理全市预防接种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参与免疫接种率的监测和调查;负责组织开展免疫规划针对性疾病的监测、疫情的处理、免疫成功率及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和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负责抓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7、消杀灭科负责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与感染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体检督导管理、卫生知识培训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用水的消毒监测工作;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和消毒监测;负责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监测;负责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负责消毒产品企业生产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测;负责配合卫生突发事件和城市创建做好消杀灭工作技术指导;8、卫生监测与技术服务科负责做好市直管单位及场所的公共卫生、饮用水卫生监测,并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负责指导好辖区县级疾控中心的卫生监测业务;负责与健康相关专业范围内从业人员(学校食堂和学生体检除外)健康体检督导管理、卫生知识培训;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相关卫生监测资料。9、检验检测科负责食品、水质、空气、环境、消毒产品、化妆品、医院消毒、公共场所空调的各种卫生学指标的检测;负责从业人员、学生、门诊病人的各项健康指标的检测工作;负责流感、人禽流感、HIV、鼠疫、霍乱、登革热、结核等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检验检测、分离鉴定工作和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血吸虫病的定点检测工作和基层血防的检验培训工作;负责国家、省CDC组织的各种能力验证考核工作;负责对基层实验室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10、预防医学门诊部负责动物咬伤处理,坚持24小时值班,严守医疗操作规程和药品服务价格;建立建全疫苗出入库管理制度,如实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负责开展重点人群、流动人口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等工作。11、公共卫生体检科负责对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健康相关产品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同时为单位、企业、居民等提供健康体检服务,体检结果及时发报告、盖章,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及个人;负责体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做好相应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并做好健康评价等工作。12、质量管理科负责建立中心质量体系,并监督体系的正常有序运行;负责监督中心各科室的工作情况和质量;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中心业务工作质量信息,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当好领导的业务参谋;负责受理外部质量投诉,处理质量事故和质量申诉;负责建立中心仪器设备档案,制定仪器周期检定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质量培训与考核;负责中心业务工作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更新与控制;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计量认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