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发行流程如题 谢谢了

图书物流作业是出版物出版发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图书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 图书是出版物的主要形式之一,图书物流作业涉及到图书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通过对图书物流作业流程进行研究,可以识别图书物流作业流程中的核心流程和关键信息,以便最大程度的为图书产业链中各个企业创造效益。通过对图书物流作业流程进行研究,有助于简化或合并图书物流作业流程中的非增值部分,剔除或减少流程中重复出现和不需要的部分。通过对图书物流作业流程进行研究,还有助于真正实现以顾客为中心,提高顾客满意度。 图书的出版发行流程贯穿新闻出版业、制造业和发行业三个不同的行业,涉及出版商、印制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物流服务商等。这些企业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生产经营模式各不相同,物流运作和信息传递的流程也不一样。因此要考虑到图书产业链中各个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进行图书物流作业流程的研究和重新设计。图书的出版发行流程及涉及到的企业群落。 图书的编辑、制作是由出版商完成,图书的印刷或复制,是由印刷厂或复制厂完成,图书印刷或复制后,由出版商自办物流业务或直接进入发行企业群落。 不同企业规模和经营模式的图书出版流程有所不同。出版社的经营模式分为自办物流业务的出版社和非自办物流业务的出版社。其中,自办物流业务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印刷出来后,由出版社自行经营发行业务;非自办物流业务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印刷出来后,直接进入发行企业群落。通常企业规模大的出版社采用自办物流业务的经营模式。 不同企业经营模式和规模的图书发行流程也有着差异。发行企业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从事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的集团化发行企业,一种是单纯从事批发经营或单纯从事零售经营的发行企业,称为批发商和零售商。图书出版印刷之后,如果流向集团发行企业,则首先进入其批发中心。此后,大部分图书流向集团发行企业内的零售网点,小部分图书流向零售商,再由集团发行企业的零售网点和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图书出版印刷之后,如果流向批发商,则经零售商流向消费者。图书出版印刷之后,还有一部分直接流向零售商,并由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 2.图书物流作业流程分析 图书正向物流作业开始于出版社。出版图书社进行图书的发排稿制版,然后向印刷厂发出相关信息(如图书的开本及其幅面尺寸、书号、外观标识、用纸、印刷数量等),印刷厂进行图书的印刷以及包装、储存、装卸搬运作业,并将图书运输到出版社发行部,出版社发行部检验图书后,进行储存、拣选集货、包装、装卸搬运作业,并将图书运往相关发行企业。出版发行企业的连锁发行商或批发商对出版社配送的图书检验后,进行储存、拣选集货、包装、装卸搬运等作业后,将图书配送到连锁店或零售商。连锁店或零售商的图书进行检验、装卸搬运后,就会上架销售。到此,正向物流就结束了。 逆向物流从连锁店或零售商的图书的下架开始。下架的图书经过储存、包装、装卸搬运等作业后,被退回到连锁发行商或批发商。连锁发行商或批发商对这些图书进行检验、拣选等作业外后,还能够二次配送的图书就在本企业储存待销,不能够二次配送的图书,在经过储存、拣选集货、包装、装卸搬运等作业后将退回出版社。经过检验后,出版社也对退回的图书进行拣选,对出版社来说可以再利用的图书将再次进入流通环节,不可以再利用的图书将被储存起来另作处理。到此,逆向物流就结束了。 3.图书物流作业流程优化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图书物流作业流程的环节数和交接点的数目较多,这既降低了物流效率和物流运作水平,又增加了作业成本和人力成本。因此有必要对图书物流作业流进行优化。图书物流作业流程优化途径有如下几点: (1)提倡出版社发行物流业务外包 大力鼓励出版社不开展自办物流业务,对于坚持开展自办物流业务的出版社,建议引导此类出版社只从事图书发行的商流业务和物流信息管理,而将物流作业外包,以期实现图书物流作业流程的最优化。 (2)推广图书的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大力鼓励连锁发行商在传统销售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和尝试应用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建议引导网上书店只从事图书发行的商流业务和物流信息管理,而将物流作业外包给连锁发行商的物流中心,以期实现图书物流作业流程的最优化。 (3)发展图书第三方物流:大力发展图书第三方物流,将图书的出版、发行物流作业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以期实现图书物流作业流程的最优化。 4.出版社不开展自办物流业务,推广图书的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发展图书第三方物流的优势有如下几点: (1)能够减少物流作业环节总数。 (2)能够减少企业间的物流作业交接点(同时也是物流信息交换点)。 (3)能够减少退货物流作业的环节。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发行商:一般指具有发行资质证书的单位,出版社都具备这样的资质,一些民营出版公司或者是中盘商也具备。发行商也意味着可以全国发货、代理发货。经销商:一般指区域性的,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中盘商、渠道商,接发行商供的货分销到零售商和一些其它渠道的终端手里。批发商在图书行业中和经销商是一个意思。发行商是总发也叫上游供货商 经销商起到分销的作用、批发的模式也叫中盘 零售商就是终端直接面对读者

  一.内部图书出版流程  选题报批——签订出版合同—→来稿登记——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加工—→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或签发—→电脑排版,打印初稿—→一校—→电脑改错改版—→二校(送作者校)—→电脑改错—→三校—→电脑改错—→责编通读清样,对红—→封面设计,审核—→印前审读—→电脑改错—→印刷厂印刷、装订—→样书检查—→新版书审读  二.外部出版流程:  1.确定所出版的图书的类别(如文学、教辅、论文等)。  ↓  2.确定所出版的图书的发行方式:如①赠送亲友、直接销售或邮寄到读者手中②通过书商或二渠道发行③进入新华书店等国营书店。  ↓  3.确定所出版的图书的书号:如①国内省级书号②国内国家级书号③香港地区出版社书号。  ↓  4.确定所出版的图书的开本大小、册数、码洋(定价)、印张数(页数)、总字数、作者(主编)等相关内容。  ↓  5.确定是否要求在作者当地制版、印刷。  ↓  6.本中心核算出所要出版的图书的具体费用。  ↓  7.将书稿内容打印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本中心进行预审,如果通过,将由本中心上报至出版社终审。  ↓  8.如终审通过,作者将与本中心签订出版协议,并交纳出版费用。  ↓  9.相关费用到账后,本中心立即安排图书的编、排、校和印刷工作。若作者要求在当地制版印刷,本中心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出版通知书、书号、条形码胶片、版权页等手续。  ↓  10.印刷完毕,本中心将书稿邮寄或托运到作者处,本中心保存20本作为出版部门备案。异地自行印刷后的图书也必须向本中心寄送20本作为相关部门的备案。  ↓  11.替作者在本刊官方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后续服务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编辑本段]公司注册的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 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 [1] 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注册公司的步骤 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3.形成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刻私章 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5.办理验资 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征函”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6.办理验资报告 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由银行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12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7.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企业登记表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8.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办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 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卡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10.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税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⑸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⑹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⑺印章; ⑻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1.办理统计登记证 办理事项:统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统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注册公司的流程 一.公司查名所需材料如下: ①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或者法人的身份证; ②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投资比例; ③公司名称字号五个以上; ④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二.流程: 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时间: ①查名:三个工作日; ②验资:三个工作日; ③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个工作日; ⑤税务登记:十个工作日。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登记流程图 1、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二、材料准备说明 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的公章,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三、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⑸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⑻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⑴注册资本指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 ⑵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⑶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缴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变更登记。 2、出资方式 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⑵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该部分出资额应当作为股东认缴资本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计入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时限内完成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主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转移方式 ⑴实物:①动产以交付为转移;②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③汽车等特殊的动产以登记转移。 ⑵知识产权:①专利权以登记为转移;②商标权以登记并公告为转移;③著作权以签订协议为转移;④技术秘密以签订协议为转移。 ⑶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移。 ⑷股权: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登记为转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转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为转移。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⑵一个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⑷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⑹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验资手续的时间,如申请材料准备阶段较长,可待材料准备完毕后再办理验资手续。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后召开创立大会。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时,如许可部门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的,可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行办理验资手续。 五、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具体指:公寓、花园住宅、联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等)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具体房屋类型和用途。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⑴“配电间”、“消防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⑵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⑴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⑵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⑶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出租方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当是实际使用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也可由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自然人(单位)代为签署。 ⑵租赁地址。租赁地址必须与产权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写明具体室号、部位。 ⑶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记日期。 7、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8、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经营场所,但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申请人提交了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登记为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地址(室号、部位)。 六、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设立后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当年设立的企业自次年开始参加年检。 2.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4.企业在注册的住所不展开实际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 七、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⑴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⑵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⑶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