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应该是还没有正式下发吧,因为刚刚审议不久。

您好,这个条例11月29日的时候还在政治局审议呢,通过后应该会印发给各基层单位的。有学习的精神非常好,但也要耐心等待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发。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2010年6月4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在1998年中央颁布的《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扩展资料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 )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A: 领导核心B: 政治核心C: 管理核心D: 组织核心答案 B 政治核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党章中有规定

1、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带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部署要求,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在重大问题上和处理突发事件时自觉服从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2、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决策程序上,重大问题须经党组织先召开党委会(或常委会)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后,董事会、经理层再进行决策。在领导机制上,推行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3、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4、是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健全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任职和公务回避、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严格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规范职务消费,落实兼职不兼薪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尔大决策、选人用人、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企业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5、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报效国家、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关爱职工的企业形象。扩展资料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委对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厂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二、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三、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四、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厂长(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3)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6)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第三十一条 中z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