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 第1张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直接最重要的益处就是拥有跨类别打击能力。

普通的商标想要拥有所有类别的权利,必须逐一注册,45个类别全部注册一遍。这样做不仅费用高,而且隐患也大。这些所谓的防御商标也好,联合商标也好,都有很大的权利瑕疵,比如撤三的风险,因为这些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基本都没有实际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

驰名商标就不一样的了,驰名商标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014年商标法修订之前,驰名商标是可以主动申请认定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什么从主动到被动了呢?

“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取消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是正本清源、澄清误区,是政府职能的“归位”,顺应了市场规律。政府将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意,扭转对驰名商标认识的误区,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的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格局。

1、认定机构不相同

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2、认定标准不相同

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3、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

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1、商标注册成功满5年;

2、已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处于盈利状态;

4、公司最近三年销售量及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

5、最近三年的的宣传力度及宣传费用达到千万元以上

6、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7、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排名在前十位等

1、个案原则

有关主观机关在特定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也仅在该案件中具有意义,一个商标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驰名,并不必然表明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也会被认定驰名。但是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予以考虑。

2、被动保护原则:依申请认定

3、按需认定原则:

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差较大,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须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提供材料详细清单:

第一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发展变更过程的证明材料。

1、企业发展简况介绍(主要包括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制度、人才管理、产品质量执行标准、销售团队的介绍、广告宣传形式及投入的介绍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各分(子)公司营业执照;

6、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实景图片、生产车间、实验室图片、仓储、物流图片等;

7、相关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

8、资质认证等相关证书;

9、获得的相关专利证书;

10、“创驰名商标领导小组”的成立文件(以公司文头出现,公司老总任组长)。

第二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非常广的证明材料:

1、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推荐函、行业排名;

2、近三年来产品销售区域的分布情况(以文字综述、表格、销售网络图三种形式表现);

3、产品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图片(图片、合同、发票相对应)

4、参加的各类展会、产品推介活动的情况(包括实景图片、参展合同、发票);

5、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及奖牌;

6、媒体对该商标和企业的报道;

7、各级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观、视察的图片资料;

8、企业参予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和赞助的各种活动的情况资料;

第三组证据: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1、商标首次使用的证据(应提供使用该商标最早的销售发票和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宣传广告);

2、商标设计创意;

3、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图片资料(包括产品实物、包装图片);

4、公司所有商标的注册证、变更、转让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5、公司所有商标的国际注册资料。

第四组证据:证明申请人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明材料:

1、近三年广告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2、商标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合同;

3、商标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发票;

4、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实景图片(报纸、杂志、路牌、灯箱、车体等)。

第五组证据:企业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1、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及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柱状图表;

2、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3、近三年的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销售合同;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销售发票。

第六组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情况的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质量检验报告;

2、客户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的反馈情况。

第七组证据:商标受到的各种不法侵害和受保护记录(包括侵权行为事实、发生的区域、形式、处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