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复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一、食品安全监管的制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查处生产、制造百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二、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度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食品安知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道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zd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一、食品安全监内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容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二、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食安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来不定期的抽样自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zd用。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质量监督部门主要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食品生产和加工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称食品经营)。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免检

本人认为“不得实施免检是对的”。凡是涉及食品的,一律不得免检。因为食品是入口之物,关系生命安全,很小的失误就会导致生命危险。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定期检验主要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抽样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样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某一区域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373866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时,应当将购买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首先,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市场上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而且是经生产经营者检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依法进行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安全法》e68a847a6431333332633061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定期检验主要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抽样检验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情况,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样检验的基础上,不定期地对某一类食品、某一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或某一区域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时,应当将购买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首先,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市场上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而且是经生产经营者检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依法进行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有时采用快速检验方法,只能定性,不能定量,所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代表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验的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所需要的有关费用由国家拨付。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同时规定了“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