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经济法一样不

不一样。首先,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次,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因此,公司法和经济法不一样。

不一样。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公司法属于商法范畴,与经济法不一样

不一样

其实我国的企业法都是以公司法为主的一系列企业法,法律内容上没有不同,但是企业法既具有经济法的性质又具有民商法的性质,所以在学科体系上既可以划分在经济法学科体系里又可以划分在民商法学科体系里,就好像分子的概念又可以在物理学科里又可以在化学学科里出现一样。你去买或者借随便一本经济法教材看看就明白了,推荐李曙光主编的《经济法总论》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其实是相同的,只是咱们国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比较特殊,范围很大,有一些属于民商法的内容也被赋予经济法的意义,这其实是一个历史问题。

属于相当的内容. 民法中引入法人,是为了说明行为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 商法中的法人,事实上与民法中的法人是一样,只不过商法中阐述得更详细.

没有不同

基本相同!

经济法是宏观的呀,民商法是微观的呀,我现在是民商法研究生啦~~具体的举个例子:一个公司货物买进卖出这类问题就是民商方面的,但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人民币汇率,存款准备金率,股票市场的调控......都时经济方面问题啦更具体的说:民商主要包括像婚姻啊,继承啊,侵权呀,债呀,公司呀,破产呀,这些微观的内容.经济就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呀,反垄断呀,银行呀,证券呀之类的宏观内容.前景来说,法学硕士专业对口的就业主要有三个方向:公检法,这个要公务员,就是稳定,别的没什么律所,作的好拉暴多钱,作不好没钱企业得法务,就是企业的一个部门没什么特色不过不一定一辈子做一个可以换嘛~~在这一切之前,要先考出号称中华第一考的司法考,通过率还不到10%,但是这个不通过,几乎不大可能从事任何法律方面的工作.学校的话,上海的华东政法,四川还是哪里的西南政法,武汉大学法学院都不错...不少法学泰斗都是那里的.不过北京是法学之都呀,你不要去算拉另外,中国法学有南派北派之分,上述几个学校都是南派拉,北京是北派,一般人都不跨区考的...不过估计你不是法本的~否则怎么不知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分?就无所谓拉~`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公司设立过程、存续期间和终止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从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的特点表现在: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即公司法虽然是一种主体法或组织法,但同时也具有商业活动法的特点和内容。所谓商业活动法,是指直接调整具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机构等内部关系,也会规定公司的某些直接的经营活动或商业活动。公司法是强制法和人依法的结合。即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同时,在公司法的许多条款中,又有任意性的规范。比如说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条在用语中使用了“应当”,表明该条规定不能以当时人个人意志予以变更,这就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理由规定的除外”,本条中的但书确定公司章程可以设置与该条款不同的表决权行使方法,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资人制定的,也即是可以根据公司投资者的意志予以变更,这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有成文法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形式都表现为成文法。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因为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而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所以公司法必然的会体现出一些国际性特点。比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章,用一章的内容专章规范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法律问题。  公司法的作用一是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二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四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如果是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先提出的公法和司法的划分方法来说,公司法在有关商业登记、治理结构、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方面,显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但从整体上来说,公司法仍然是属于私法范畴,因为公司法主要还是用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是从公司法是属于商法还是经济法的角度来说。虽然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活动的法律,但我们必须明确:1.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因国家适度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2.商法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3.商法侧重抱回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却重在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公司法的注意啊着眼点在与调整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内外部组织关系,规范公司的行为,主要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商事性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与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所以一般认为,公司法是商法,并且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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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法范畴。求采纳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